近日,桂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男子发现其养育多年的儿子在亲子鉴定后确认非亲生,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2011年10月,小帅和小美恋爱同居生下一男孩。2021年10月,小帅与小美分手,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小孩由小帅抚养,小美不支付抚养费。小帅自愿支付小美16000元补偿款。
实际上,小孩一直由小美的母亲照顾,小帅每月支付抚养费。
2023年9月7日,小帅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自己与小孩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小帅并非小孩的亲生父亲。小帅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小美返还支付的补偿款16000元、146个月的抚养费146000元及原告精神损失费。
经鉴定发现孩子非亲生。资料图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内容系小帅基于错误认识所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小帅这一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小帅基于错误认识抚养小孩,使小美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现小帅要求小美返还抚养小孩所支出的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小孩成长期间日常生活所需、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水平,支持为116800元。
小帅要求小美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请。小美明知小孩非小帅亲生却不告知,导致小帅受欺诈而抚养非亲生子,小美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及财产权,对此小美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综合案件情况,法院酌情支持16000元。
来源:湖南法治报(文/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鄢晨曦 郑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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