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债权人已对债务人申请破产, 债务人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是否应停止执行?
阅读提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那么,债权人已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法院是否应停止执行?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破产审查是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前置程序,债务人被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法院依法不中止对债务人的执行。
案情简介
一、北京四中院在执行某信托公司与张某、北京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诉讼阶段已保全查封的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案涉房屋进行了拍卖并于2022年8月2日成交。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北京四中院向某信托公司拟支付拍卖款项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二、北京四中院认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提已向破产法院申请对北京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的理由,经查,截至目前,该院并未收到相关法院受理北京某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通知或裁定,在此情况下,该院对案涉财产继续执行并无不当。2022年10月8日,北京四中院作出(2022)京04执异276号执行裁定,驳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三、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北京高院经向北京一中院核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北京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正在审查过程中,北京一中院尚未裁定受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北京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四、北京高院认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北京某有限公司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请求北京四中院停止向某信托公司支付案涉房屋拍卖所得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2月14日,北京高院作出(2023)京执复13号执行裁定,驳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五、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北京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北京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北京一中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京01破申509号民事裁定,受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448号执行裁定,驳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债权人已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是否应停止执行?最高法院认为:
1.《中华人⺠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本案中,北京一中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京01破申509号⺠事裁定,受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张在此之前,其即以已对北京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北京某有限公司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请求北京四中院停止向某信托公司支付案涉房屋拍卖所得款项,不符合上述规定。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债务人被人 ⺠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人 ⺠ 法院依法不中止对对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仅以已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请求停止执行,法院将不予支持。
2.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该公司的执行应当一律中止,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见延伸阅读案例2)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中华人⺠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案中,北京一中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京01破申509号⺠事裁定,受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张在此之前,其即以已对北京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北京某有限公司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请求北京四中院停止向某信托公司支付案涉房屋拍卖所得款项,不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是为了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而制定,主要适用于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本案系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直接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北京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不属于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的相关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北京四中院已于2022年9月29日将案涉2540万元拍卖款向某信托公司发放完毕。北京四中院在未收到人⺠法院受理对北京某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或通知的情况下,依法执行并发放执行款的行为,不属于债务人已被受理破产后仍对其进行个别清偿执行。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四中院的执行行为,将案涉房屋拍卖款纳入破产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22
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48号】
裁判规则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案例1:四川省尼某润新材料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执异4号】
江西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眉山中院已裁定受理成都华某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对尼某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尼某润公司的执行应当中止,对尼某润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裁判规则二: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该公司的执行应当一律中止,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
案例2:章某、中某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某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靖安某梦幻城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2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江西高院已作出(2015)赣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某葫芦公司的重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某葫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某葫芦公司的执行应当一律中止,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章某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某葫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仍申请对该公司的财产继续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点击查看系列文章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推荐书籍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
主编简介
联系我们丨专业研讨丨法律咨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6号瑞赛大厦16/17/18层
邮箱:yunting@yuntinglaw.com
电话:010-59449968
全国知名执行法律平台,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
专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
电话/微信:18501328341(李舒律师)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