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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引发关注。

今年1月,阿富与阿霜相识,并在半个月内确定了恋爱关系。2月3日,双方父母见面商谈婚约事宜。当日,阿富父亲便给了彩礼等相关费用6万余元。几日后,阿富又为阿霜购买了一枚金戒指花费4000余元。

十多天后,阿霜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提出解除婚约,阿富认为阿霜及其家人以婚姻之名索取钱财,使自己和家庭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阿霜及其家人返还彩礼等费用。双方协商未果,阿富遂诉至法院。

“风俗者,天下之大事也。”作为传统礼俗,彩礼有着深厚社会基础,本是以合两姓之好、并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但是近年来天价彩礼层出不穷,让人们也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传统习俗,甚至有些人已是谈彩礼色变。为了防止依靠彩礼的形式狮子大开口攫取财物,法律也对此问题进行过回应,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表达了法律对于天价彩礼的消极性评价。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而且,依据“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这一内容。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应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也应该返还。立法理由是:“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协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礼,更注重的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三、婚前给付并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应还彩礼。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也应该返还。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

至于彩礼返还,如果原物存在,返还原物及孳息;如果因受利益的性质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返还的,偿还该利益的价额。而返还数额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