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在查看证据后,如果认为检查过程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而仅从检查笔录的记载内容有无法还原当时检查的真实情况,检查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常见的情形如下:
一、一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上述规定要求,民警对卖淫、嫖娼的现场进行检查,人民警察不少于二人。如果检查卖淫、嫖娼现场的人民警察少于二人,则严重违反规定。
二、无检查证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民警对卖淫嫖娼现场进行检查时,如果无检查证进行检查,则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检查出的证据比如现金嫖资、避孕套、卫生纸等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三、未按规定制作检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民警现场检查完毕后,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民警、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字捺印。如果检查过程严重违反上述规定,检查出的证据比如现金嫖资、避孕套、卫生纸等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四、未按规定对检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六第二款,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二)当场盘问、检查;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民警现场检查完毕后,可以用检查的全程录音录像代替检查笔录;如果是当场检查、行政案件现场检查,则应当进行对检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如果检查过程未制作笔录同时也未按照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检查出的证据比如现金嫖资、避孕套、卫生纸等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五、未按规定检查女性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民警对卖淫女进行检查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如果对卖淫女的检查违反上述规定,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检查出的证据比如现金嫖资、避孕套、卫生纸等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六、结语
如果检查过程存在以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则嫖娼人员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申请调取检查过程的录音录像,以还原检查过程的真实情况。如果录音录像证实检查过程严重违法,则检查出的证据比如现金嫖资、避孕套、卫生纸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嫖娼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会被撤销。
作者介绍
北京郭晓航律师
职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学习经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交通处罚案件10余年,办理黄赌毒案件数千起
擅长领域:黄赌毒治安处罚、酒驾醉驾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醉驾辩护、刑事辩护
业绩:十九起嫖娼、赌博、酒驾行政处罚被撤销或降低处罚幅度;多起刑事案件不起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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