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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环境管理政策
4.3.1.1. 除GOTS准则外,被认证实体应必须确保其加工或制造阶段(包括气体排放、废水排放和废弃物及污泥的处置)符合相应国家和当地环境法规的相关要求。
4.3.1.2. 被认证实体应拥有与其业务性质相适应的书面的环境和化学品管理政策。此外,应制定必要的程序,以便监测和改进其设施的相关环境管理绩效。
4.3.1.3 应与所有员工分享环境和化学品管理政策。根据加工/制造的阶段,该政策应包括以下数据和程序:
a. 环境和化学品管理相关职责的责任人
b. 能源和水源数据,以及每公斤纺织品产出的能耗
c. 每公斤纺织品产出所耗能源和水源的目标值以及节能降耗程序
d. 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值和程序
e. 每公斤纺织品产出的废弃物和排放物的数据
f. 最大限度减少废弃物和排放物的目标值和程序
g. 废弃物和污染事故处理程序
h. 以文件形式记录员工关于节水、节能、正确处理、负责任使用以及正确处理化学品的培训。
i. 需要改进的长期和短期的项目
4.3.1.4 为加工GOTS产品,应保持GOTS批准的化学品投入物的库存充足。
4.3.1.5 湿加工单元应保存化学品、能源和水的消耗以及废水处理数据的完整记录,包括污泥的处置。被认证实体应持续监测废水的温度、pH值、沉淀物数量以及废弃物的毒性。应有回收利用和/或处置固体废弃物的规定。不应进行现场焚烧废弃物或无控制的废弃物填埋。
4.3.1.6 噪音污染和空气污染的监测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应定期开展检测。
4.3.1.7 被认证实体应阐明温室气体(GHG)排放管理,包括识别温室气体排放源,监督、量化和制定温室气体的减排措施。
4.3.1.8 被认证实体应在其自身业务范围内收集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源(GHG)的信息,并确定每个源的减排措施。
4.3.1.9 作为长期计划,被认证实体宜将产品相关的排放量和供应链相关的排放量纳入其温室气体(GHG)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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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污水管理
4.3.2.1. 经过处理的污水应达到相应国家和当地法规的污水处理要求——包括关于 pH 值、温度、TOC、BOD、COD、脱色、(化学)污染残留物的限量值以及排放路径的规定。
4.3.2.2. 被认证实体应遵循GOTS准则或当地法律要求,两者以较严格的为准。
4.3.2.3. 所有湿加工单元的废水在向外界环境排放之前,应经过一个有效运转的内部或外部废水处理厂(ETP)的处理。ETP所有时候均应有效正常运转、维持运作。
4.3.2.4. 在正常运行能力下,应定期做废水分析并进行记录。
4.3.2.5. 被认证实体应向负责人员提供ETP操作和运营维护方面的培训。
4.3.2.6. 向外界环境排放的废水,平均每公斤加工的纺织品(产出)的 COD 值不得超过20克。关于含脂羊毛的洗涤,对于洗涤含脂羊毛操作,允许平均每公斤纺织品产出的 COD 值不超过45克。
4.3.2.7. 大麻纤维水沤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其 COD(或TOC)值应至少降低95%,其它各种韧皮纤维应至少降低75%。
4.3.2.8. 如果污水的pH值和温度无规定的法定限量值,则排入地表水的污水的pH值应在6至9之间(除非受纳水体的pH值超出了该范围),温度应低于35 C°(除非受纳水体的温度高于该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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