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常州市破产管理人能力水平,强化常州市破产管理人监督和管理,创新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本院《关于进一步落实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中法电〔2022〕140号)《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常中法〔2020〕23号)的要求,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向江苏地区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的一级管理人或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发出备案履职的邀请,并就以下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江苏地区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或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

4. 申报机构在近5年内有从事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

5.申报机构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在担任管理人办理案件时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

6. 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7.申报机构不存在处于分立、重大诉讼等可能导致管理人团队成员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二、备案程序

(一)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3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资料、凭证等。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提交《致本院函》,表明报名备案的意愿;

2.被市外法院编入管理人名册并具有一级管理人或相应业务水平的证明;

3.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以及破产管理人业务团队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规模、具备相关职称及相关从业经验人员的情况;

4.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参与破产工作经验、业绩等,重点突出清算、重整、疑难复杂案件方面的业绩和经验;

5.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所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收费标准等;

6.申报机构住所地、邮政编码;唯一确认的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人联系电话;机构和机构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7.其他。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如经核实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将取消申请资格。

(二)公示

在“常州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邀请市外破产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履职的公告及公示本院初步审定的备案机构名单。

三、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期限截至2024年11月25日下午17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报材料为准。

四、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联系人:王俊,0519-85576049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6号诉讼服务中心303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