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小宫主(孝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志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小宫主(孝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彭志伟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权益等)。
被执行人:彭志伟,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交通大道258号B01栋306室。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8412166112。
执行依据: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2)鄂0902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270000元
悬赏金额:五万元
悬赏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
除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外,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且经查证属实使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的,债权人承诺按照该线索,予以五万元的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的单位及个人,本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712-2832985
联系人:杨明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俊生与被执行人吴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俊生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吴俊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权益等)。
被执行人:吴俊,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侯庙村 66 号。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601292213。
执行依据: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90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208005.50元
悬赏金额:实际执行到位款的10%
悬赏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
除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外,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且经查证属实使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的,债权人承诺按照该线索,予以实际执行到位款的10%的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的单位及个人,本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712-2832985
联系人:杨明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劲松与被执行人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国庆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劲松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国庆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权益等)。
被执行人: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火车站西北沈新村田园居9栋。
法定代表人:丁国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丁国庆,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火车站西北沈新村田园居9栋,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6410010030。
执行依据: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953800元
悬赏金额:实际执行到位款的10%
悬赏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
除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外,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且经查证属实使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的,债权人承诺按照该线索,予以实际执行到位款的10%的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的单位及个人,本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712-2832985
联系人:杨明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云松与被执行人段国平、李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段国平、李亚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云松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段国平、李亚萍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权益等)。
被执行人:段国平,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经济小区新华村十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905067058。
被执行人:李亚萍,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经济小区新华村十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01198412121125。
执行依据: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2)鄂090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798287.28元
悬赏金额:实际执行到位款的10%
悬赏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直至案件执行完毕
除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外,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且经查证属实使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的,债权人承诺按照该线索,予以实际执行到位款的10%的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的单位及个人,本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712-2832985
联系人:杨明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来源: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