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医保面对面(四)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急诊
及不能享受医保报销政策情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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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乡居民如何办理门诊慢特病?门诊慢特病费用报销政策
门诊慢特病即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在该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申请认定门诊慢特病;在市域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的,提交诊断证明原件、近两年的病历复印件、检查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等,填写《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报认定表》,医嘱及诊疗计划由主治医师填写,加盖医师和医院公章,报户籍所在地镇卫生院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报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认定门诊慢特病。门诊慢特病认定长期有效,如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需填报变更表进行变更,不再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变更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后生效。
门诊慢特病认定参保患者,在市内各医院购药的,可在医院完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报,参保患者仅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市域外购药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如果就诊医院开通直报业务,出院时“一站式”即时结报;未开通直报业务或未实现异地就医结算的,持相关资料回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办理报销手续。门诊慢特病费用报销没有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70%。
Ⅰ类疾病中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年度内最高可报销6万元,其他疾病最高可报销2万元;
Ⅱ类疾病中苯丙酮尿症儿童最高可报销1.4万元,其他疾病年度内最高可报销1万元;
Ⅲ类一年内最多可报销3千元;
Ⅳ类疾病一年内最多可报销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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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急诊费用的报销情形和报销政策
1、门诊急诊急救转住院的。参保人员因突发急症、危症等疾病先在门诊急诊急救后转入住院治疗,经救治医院认定符合急诊急救的,该次发生的急诊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报销。
2、门诊急诊急救未住院的。参保人员因突发急症、危症等疾病在门诊急诊急救未住院的,该次发生的急诊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门诊待遇政策报销。
3、门诊急诊急救死亡的。参保人员在因突发急症、危症等疾病在门诊急诊急救无效死亡的,该次发生的急诊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政策报销,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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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不能享受医保报销政策的情形
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急救、危重疾病除外);
2、超过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收费标准的;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4、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伤害,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5、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等治疗的;
6、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性功能障碍、非功能性矫形等按规定不予支付项目发生的费用;
7、传染病暴发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虚挂床位或冒名顶替住院产生的医药费;
9、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
来源:天水市融媒体中心专业频道运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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