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上海市住建委、上海市房管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以及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

《通知》要求,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市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在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此外,上海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据悉,《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公告》和《通知》规定的可适用执行。(来源:中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