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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11月8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下称《能源法》)。这标志着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正式落地。《能源法》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能源法的正式通过,对于能源领域而言意义重大。长期以来,我国能源领域缺少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能源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为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它明确了国家在能源领域的战略方向和政策取向,有助于确保国家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通过立法来推动绿色低碳转型,让“双碳”目标成为法律框架下的行动方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能源法》的落地,能够发挥其纲领性、规范性作用,我国各类能源主体的职责定位、权利责任将得到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在后续构建新型能源体系中发挥合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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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安全

法律在28~30条中,明确了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明确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加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明确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 ,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

《能源法》就能源安全设计了如下保障制度:

其一:“健全能源储备制度和能源应急机制”,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第五章);

其二:按全国综合、全国分领域、区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制定和完善能源规划”(第二章);

其三:“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三章),针对不同类型能源规定不同的开发利用政策(详见本文下文);

其四:要求“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 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第三十六条);

其五: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能源规划,预留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海,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保障能源输送管网系统运行安全”(第三十七条)。值得一提的是,《能源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境外组织和个人实施危害我国国家能源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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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能源规划

重视能源规划在能源发展中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能源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只有科学的规划,才能保证能源供需的有效平衡,避免大起大落。法律第18条规定,编制能源规划,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证措施等内容。这就使得能源安全发展在大时间尺度上有了战略保障。为确保能源规划不留死角,法律的第15~17条和第19条对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省级能源规划、市县级能源规划的制定、评估、调整,都予以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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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能正式纳入能源管理体系

《能源法》在总则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氢能作为一种来源丰富、绿色低碳、应用广泛的二次能源,对于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过去,氢能主要被作为化工原料使用,并未被正式纳入能源管理体系。将氢能纳入能源管理体系的历程经历了多个重要节点。

早在2018年,全国政协副主席万钢等人就建议将氢能作为能源管理,而非危化品管理。2022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首次明确氢能是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在2024年4月和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二审和三审,氢能正式被纳入能源管理体系。

在纳入能源管理体系之后,氢能将作为能源属性,享有规划、开发、利用、应急和储备的权责。在附则中,《能源法》亦对“氢能”含义做了明确阐释:氢能,是指氢作为能量载体进行化学反应释放出的能源。《能源法》明确指出,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随着氢能能源属性的明确,国内已有部分地区放开非化工园区制氢限制。未来,全国有望放开制氢、加氢站、储运氢的报批和建设限制,降低额外无效成本支出,推动氢能应用加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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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市场体系

在能源市场体系专章,对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环节市场化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能源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了要求;在能源科技创新专章,对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制定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政策提出了要求;在监督管理专章,对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能源监管协同,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提出了要求。《能源法》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国家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

同时,《能源法》规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能源价格的形成既考虑市场因素,也考虑政府的宏观调控。《能源法》强调了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同时依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

这意味着在能源领域,市场化和政府调控是并行不悖的,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市场,政府仍然在必要时进行调控,以保障能源安全和市场稳定。中国在深化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如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推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这显示了市场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并存,共同作用于能源市场。

来源: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中心、中国石油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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