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区和部分乡镇道路交通秩序,切实加强机动车临时停车秩序的管理,营造安全、有序与畅通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青白江区:大石路、万桂路、建港路、礼贤路、五贤二路西段;青白江区城厢镇:念茶路设置禁止停车标志,对机动车占道停放秩序进行严格管理。
二、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禁止占道停放机动车。
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对涉嫌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拍照记录,经审核认定为违法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依法拖移车辆。
四、广大市民请自觉遵守机动车停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需在该片区停放车辆的,应将车辆停放在路外停车场(库)。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25日起实施。
审 核 | 付彪
编 辑 | 刘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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