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全国税务稽查的背景下,经常出现公司注销后税务局通过行政行为,直接向股东追缴税款的案例。税务局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我们今天来梳理一下。
税务机关对已注销企业追缴税款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公司的注销意味着法人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其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这种情况下,税款是无法追缴的,因为追缴的对象已不存在。那么,通过恢复企业的工商登记的方式是否能够使公司再成为适合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被继续追缴税款呢?
分为两种情况:1.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了虚假材料,通过欺诈、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手段,而取得了注销登记,这种情况,《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注销指引(2023)》规定,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也就意味着这时公司又存在了,那税务机关便可以依然追缴税款。2.若已注销企业不存在上述情形,比如只是前期对于税收政策理解有误或者计算错误等非恶意偷税因素而合法注销的,这种情况企业注销了就是注销了,无法再恢复,税收追缴的对象也就消失了,税务部门是无法继续追缴税款的。故,遇到这种情况,对于税款追缴,你可以大胆说:NO!
那么,企业注销且无法恢复后,税务机关能否直接向股东追缴税款?在公司法的规范下,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限于以下几种法定情形:(1)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利益;(2)未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3)公司解散时未履行、未合规履行清算程序;(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形。同时,在简易注销情形下,连带责任仅限于“股东若存在承诺不实”的情况。
倘若股东在实际中不存在上述情形,都是依法行事,则税务部门要求股东对公司所欠的款税承担责任,是于法无据的。此外,税务机关作为负责征收税收的行政机关,其职权应当由《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若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授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外的主体承担行政责任,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没有授权,就不可以胡乱操作)的原则,显然超出了行政权力的边界。
所以说,面对税务机关的追缴行为千万不要慌,一定要按照这个思路仔细审查其合理性,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要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予以抗辩,这才是法治社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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