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予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此衡量彼此间信任深度与情感厚度的标尺;然而,一旦情感生变,财物纠纷往往随之而来,那么,情侣未领结婚证期间给予对方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原告宋某与被告德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0日,二人在宋某老家举办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德某因不满与宋某共同生活,便返回康定老家,至此双方就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二人婚宴由宋某家人举办,婚宴消费转账记录14600元,婚纱照摄影费18000元,彩礼20000元。二人交往期间,宋某及其长辈向德某微信转账共计40520元,其中,宋某母亲转账2900元、父亲转账500元、二姨转账1000元,宋某个人转账36120元。现原告宋某认为被告德某举行婚礼后消失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康定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财产。

法官判案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彩礼是男女一方婚前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举行婚礼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最终法院依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及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的请求,依法酌情支持51900元。

同时,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综合认定,判决被告不予退还。

法官提示

彩礼不仅是一种法律行为,还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在很多地方,彩礼的多少和种类常常与当地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关联。彩礼的给予和接收不仅体现了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也反映了对未来婚姻的期望和承诺。

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不会仅以是否办理婚姻登记作为衡量标准,而是会更关注实质要件,即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共同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过错、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爱情不需要用金钱来证明。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接受款项的一方,若确实是受赠或有其他经济往来,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承担本可不用承担的债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