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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时会接到消防检测企业的咨询,多数涉及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行政处罚。比较典型的有:

位于东部地区A检测企业陈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只有通风系统未设防排烟系统,但维保报告中却有防排烟系统维保记录,决定立案查处。A检测企业辩称,将通风系统标称防排烟系统是失误,通风系统功能正常,记录数据准确。消防救援机构拟以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为理由,对A检测企业罚款5万元,项目负责人等罚款1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6万元。

位于西部地区B检测企业陈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该企业部分人员的执业证书在全国查询系统中没有信息,判定为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决定立案查处。B检测企业辩称,相关人员的执业证书是在国家暂停办证期间,有关方面采取的临时替代措施;企业其他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的人员数量符合规定,具备执业条件。消防救援机构拟对B检测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罚款共计20万元,同时追查该企业的银行账户和以往出具的全部报告,查清非法所得数额后予以没收,或者以出具虚假失实文件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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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防法》第六十九条一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如果最终认定上述两家企业违法行为成立,无疑将会受到重罚。

但是,两家企业对案件事实是有异议的……

我给出的建议是,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提出听证申请,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消防法》第六十九条一款仅适用于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没有规定对失实文件要予以处罚。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任何部门、机构无权扩大适用范围。

在我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立发展还不到20年,一方面满足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需求,一方面减轻消防救援机构力量不足的监管压力,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随着市场需求持续增长、技术进步以及企业诚信经营、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未来仍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