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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万恶之首,不仅侵蚀健康的社会风气,更吞噬着人们宝贵的生命。然而,有的人给过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却还抱有侥幸心理,不配合禁毒工作,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最终被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11月14日,阿勒泰地区禁毒办联合广东省广州市禁毒部门,按照《禁毒法》及《戒毒条例》相关规定,将一名逾期未报到的社区戒毒人员,依法进行了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违法行为人,阿某,青河县人,因吸毒于2024年6月22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当日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阿某自2024年6月22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之后,15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到社戒社康工作站报到,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公安机关依法将阿某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来源:阿勒泰地区禁毒办
编辑:田文婷 审核:周中南、张海鑫 签发:窦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