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酒和夜郎古酒业的商标纠纷案迎来新进展。11月18日,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夜郎古酒业”)正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11月7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郎酒公司诉夜郎古酒业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夜郎古酒业等被判赔偿经济损失高达1.96亿元,并要求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随后,夜郎古酒业发布声明,表示对郎酒主张难以认同,将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夜郎古酒业此前表示,“夜郎古”商标合法存续且与“郎”商标在本质上不存在混淆,“郎”凌驾于“夜郎”的主观认定缺乏逻辑。从法理层面而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及判定标准,商标的近似与否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而“夜郎古”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以及所蕴含的文化内涵与商业指向性等方面,均与“郎”商标有着清晰且显著的区别,完全不符合商标侵权判定中关于“商标近似”与“容易导致混淆”的必要条件。

针对一审判决三十天内更改企业名称的要求,夜郎古酒业一方认为,自1999年夜郎古酒业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挖掘、传承和弘扬夜郎文化,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酱香美酒,注册公司名称并无一审判决认为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和行为。

此案一审判决公布后,引起各界广泛热议。不少法律专家对于“夜郎古”与“郎”商标是否容易产生混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曾参与起草《商标法》《专利法》的法律专家魏启学认为,在判断商标是否侵权时,一审法官应从商标的外观、发音、含义等多维度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而不能仅仅抓住“郎”。“夜郎古”整体上与“郎”不一样,且两者的包装、瓶身设计在市场上也不发生混淆。因此,一审法官对事实认定有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教授孔祥俊表示,即使“夜郎古酒”这个名称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它也仅仅被理解为夜郎地区的古酒,与“郎”字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此外,一审判决1.96 亿“天价”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及计算公式也被广泛质疑。在我国的司法理念中,法律应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力武器,而非个别企业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强调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避免因失当过重的判罚而摧毁一个企业。

据粗略统计,泸州中院作出的1.96亿元判赔创下了全国商标侵权案件的最高判赔记录。有业内人士认为,郎酒此前公布的营收规模在200亿元左右,而夜郎古虽然位列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十大名酒”,但与郎酒无论在品牌或体量上都有较大差距。若按照该判赔金额执行,相当于让夜郎古酒业将近几年的销售利润全部让予郎酒。

对此,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杨明认为,该案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缺乏逻辑和常识,一审判决用“综合认定”一语带过,难以令人信服。

据悉,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遵义市酒业协会等近期也纷纷发声,对一审判决和郎酒公司的相关诉求“深表震惊和遗憾”,并呼吁郎酒、夜郎古酒寻求和解之道、合作共赢,共同促进白酒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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