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父何怙,无母何恃?三个孩子同时失去了母亲的陪伴,然而此事不仅无一人同情,反倒是全民称快。是世风日下还是人性陨灭?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年幼失恃?又为何面对无母的孤孩竟无一人怜惜?他们的母亲是谁?

这个母亲又去了哪里?为什么她的离去让百姓举手相庆?那是因为他们的母亲不是别人,而是靠贩卖婴孩的发家而畏罪潜逃的吴正莲。当你看完整个案件,你也只会慨叹不过是因果循环,一报还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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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凶犯的悲哀

穷乡僻壤出刁民,粗茶淡饭养泼妇。不可否认这句话一定程度上带有地域歧视,但若只谈事实,它确实揭露了贫穷与罪恶的因果联系。广南县八宝镇地处贫困山区,远离文化中心。

不出意外,这里的人一辈子都只能死守乡里,面朝黄土背朝天。与贫穷相伴不仅限制了他们的想象力还限制了他们的生存能力,导致他们思想封建落后,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村民为了金钱可以罔顾人伦贩卖他人的婴孩。

吴正莲正是这片土地上结出的邪恶。1985年,吴正莲在广南县八宝镇关山村出生。因为家贫,家里没有积蓄供养其读书,小学尚未毕业的吴正莲便留在家中帮助父母务农为生。

恶劣的环境养不出娇俏的乖女,吴正莲从小吃不饱穿不暖,加上长期劳作,导致其皮肤黝黑,身材矮小。2003年,经自己大姐介绍,年仅18岁的吴正莲还未达法定婚龄,就嫁给了隔壁村更加穷困的村民侯袭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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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袭鸿是家里的长子,还有一个弟弟、一个双目失明的姐姐和年及古稀的老母亲。按照习俗,长子婚后应当分家,由于家里太过于贫穷,一旦分家不仅不能分得几多财产,反而会平摊不少债务。

婚后,夫妻俩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因为组建新的家庭而有所起色,反倒越过越紧巴巴。2005年,夫妻俩生下一个儿子。看着嗷嗷待哺的孩童,俩人充满了怜爱,只想让孩子走出大山,不步后尘。

而这些贫穷是给不了的,他们深知继续留在村里,最后的结局只会是现在一无所有便永远一无所有。于是,俩人决定将年幼的儿子托付给侯袭鸿的姐姐和母亲照顾后外出打工赚钱。

起初,夫妻俩兢兢业业地工作赚钱。但是俩人文化不高,又没有技术,即使走出大山也很难赚钱。大山里却有一项买卖,既不需要文化也不需要技术,只要胆大心细就能做,而且还是高利润高回报,那就是拐卖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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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命的价格

生命一旦被标注了价格,那么罪恶也会相伴而生。高利润高回报,被不限经验的买卖吸引的吴正莲与侯袭鸿,在熟悉拐卖流程后,便开始了着手实施犯罪。

2007年开春,万事俱备的吴正莲与侯袭鸿,在姐夫王兴国的介绍下从杨柳井乡火把田村买到了第一个女婴,随后将该女婴转手给了广东化州良垌镇的农荣利。此次交易,夫妻俩花费1500购买女婴,卖出后农荣利付酬3000元。

两人第一次作案就纯赚1500元,这对于贫困山区的农户来说相当于一年多的收入。夫妻俩一边沉浸在不可言状的欣喜中,一边开始筹谋下一场交易。

侯袭鸿拐卖了孩子,从中赚到差价。还有一件事证明他已经丧失了人性。那是一场意外事故,侯袭鸿在交易孩子的时候,被其他的人发觉。而为了消灭证据,害怕逃跑途中自己被抓到时“人赃俱获”,他竟然直接将该女婴丢弃在荒山上任其自灭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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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此次失败并没有挫伤两人,他们仍然在拐卖的路上“再接再厉”,甚至发展出了自己的“五人帮”产业链。

讽刺的是,在拐卖婴孩的同时,夫妻俩又生下了一个小女儿,但这个生命的到来并没有唤醒俩人对所出卖婴儿的歉疚。吴正莲反倒利用哺乳期母亲特殊的身份藏匿婴儿狠赚黑心钱。

在交易记录上,夫妻二人拐卖一个女婴最高可以赚取2800元,一个男婴可以赚取3000元,但是一个男婴的买卖价是女婴的几倍之多。让人悚然的是,许多女婴的最初卖家正是自己的亲生父母。

三、人贩的穷途

罪恶中泅水的人,必将在悲戚中沉没。母亲早在怀孕时就同自己的婴儿心相交织,可是有的人在为人父母的同时却不能将心比心,化身人间的黑白双煞生生分开其他的母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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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一儿一女的吴正莲和侯袭鸿,在当地严厉的打拐行动中顶风作案,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的实现可能需要时间,但法律正如报应一样不会放过作恶多端的人。

2008年盛夏期间,还在哺乳期的吴正莲如往常一样,按照烂熟于心的流程将婴儿运送至云南的下线进行交易。殊不知,自己早已被警方盯住。

2008年8月,吴正莲在云南被警方逮捕,由于还在哺乳期,警方对其实施了监视居住。2008年12月6日,广南警方根据云南警方对吴正莲审讯所获的线索,在当地抓获了侯袭鸿。

自此,夫妻拐卖儿童案件按理应当只待公诉审判,然后入狱服刑。然而,还在哺乳期的吴正莲却金蝉脱壳,走得时候,只留下了三岁大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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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按照当地习俗,出嫁的女儿可以回家探望父母。吴正莲也正以此为由获得批准,却不想她暗度陈仓,去而不回。

由于当时技术有限,经过几月搜寻警方仍未获得有关于吴正莲踪迹的线索。2009年4月,国务院公安部将涉嫌拐卖罪而在逃的吴正莲列为A级通缉犯。

用婴儿赚钱而人人唾之的吴正莲不仅是法律制裁的对象,也是道德批判的目标,除国家通缉外还有网友以数万重金悬赏求购吴正莲踪迹线索。

2011年11月,警方终于在河南南阳回龙乡郭庄村逮捕了吴正莲。此时的吴正莲化名为熊中仙,再次嫁为人妇,被捕当时正在哺育怀中刚给新夫生下不久的小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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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村子里,人贩吴正莲不仅是婆婆怜爱的贤妻良母,还是村民喜欢的和睦友邻,其邻居知道她疼爱自己的孩子,从来不放心让别人带娃。但是熊中仙不过吴正莲的一张面具。

最终,侯袭鸿以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吴正莲以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四、法律分析

1.吴正莲为何被逮捕后为何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又是否构成脱逃罪?

与侯袭鸿被捕后直接刑拘不同,吴正莲第一次云南警方逮捕后未被拘留,而是实施了监视居住。这并不是因为她负责婴儿的照护和运输,其罪责就小于侯袭鸿,而是因为此时她的大女儿尚在哺乳期。

法律本身不是反人道的,哺乳期的妇女一般都不会受到严苛刑责。依据《刑诉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检法对于批捕或已被捕且正处于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可以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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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监视居住与逮捕一样,是一项法定刑事强制性措施,在接受监视期间,被监视人未获得批准不得离开监视住所。又依《刑诉法》第八十一条,接受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属于违反监视居住执行规定,可依法逮捕而不以脱逃罪论处

本案中吴正莲于2008年8月被警方逮捕,而此时大女儿刚出生不久,还必须依靠母乳喂养,吴正莲恰好符合“满足逮捕条件但处于哺乳期的妇女”。

因此依据上述《刑诉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被捕的吴正莲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以便于其照顾襁褓女婴。而吴正莲在此期间逃跑不构成脱逃罪,应当视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

2.吴正莲与侯袭鸿明明是共同犯罪,为何最终处刑差距如此之大?

2007年吴正莲与侯袭鸿共同策划并实施第一起拐卖犯罪,直到2008年两人相继被逮捕之前所有拐卖婴儿行为,都是两人在互通有无之下共同实施的,为什么与丈夫侯袭鸿的刑期差距如此之大?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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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规定,行为人存在属于拐卖儿童的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或给被拐卖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加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吴正莲与侯袭鸿无疑在犯罪期间拐卖男女婴儿共计9人且属于整个产业链条实施犯罪的首要分子,都应当加重处罚。

但不同于吴正莲的是,侯袭鸿在2007年春的一起拐卖交易中因意外被发现而将一名女婴丢弃荒山,置其生命危险于不顾,属于给被拐儿童造成了同死亡相当的其他严重后果。因此,相较于吴正莲,侯袭鸿被判处更高刑罚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