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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浦东法院知产庭成立30周年。1994年以来,浦东法院知产庭始终坚持用司法创新保护知识创新,用司法公平守护市场公平,打造了一系列司法精品,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审结了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13起案件入选“中国法院年度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13起案件吧!

01

纪某民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 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合 议 庭

倪红霞、胡琛罡、陆光怡

裁判要旨

对依法宣告缓刑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分子,从严厉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出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商业秘密犯罪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在宣告禁止令时可以综合考量下列因素:1.被告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类型、数量;2.被告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对被害单位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3.被告人实施商业秘密犯罪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资格准入等职业要求;4.被告人再次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和便利性;5.是否存在与被告人实施商业秘密犯罪密切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6.如被告人再犯可能给被害单位、所在行业或公共利益导致的严重后果。

裁判说明

本案是上海首例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案件。本案判决明确,对依法宣告缓刑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分子,从严厉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出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商业秘密犯罪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案在商业秘密犯罪中适用禁止令,丰富了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加大了商业秘密保护力度,防止企业再次泄密受损,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护航企业创新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2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 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 议 庭

徐俊、姜广瑞、徐弘韬

裁判要旨

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并非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在适用“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对非类型化互联网竞争行为进行评价时,应重点审查原告依法应受保护的法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以及被诉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判定应以互联网市场为场景展开,以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作“三元叠加”的利益衡量,保障市场主体不受非法干扰的经营自由,维护普遍遵循的商业惯例,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开放、创新、效率与安全。

裁判说明

本案为全国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本案对手机App设定URL Scheme作为唤醒策略实现通讯的技术原理和功能目标进行了事实梳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元叠加”的利益衡量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保障市场主体不受非法干扰的经营自由,维护作为集体共识的商业惯例,促进了科技金融服务市场电子收付领域的效率与安全。

03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公司、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与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 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 议 庭

金民珍、徐俊、姜广瑞

裁判要旨

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抢购服务应当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之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网络抢购服务不属于该条列明的具体行为类型从而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评价时,除应考量其对目标平台及用户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审查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若网络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标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说明

近年来科技金融行业不断发展,通过网站和手机应用等网络平台推出的科技金融产品广受用户欢迎,同时也催生了各类网络抢购服务。网络抢购服务作为经营者实施的市场竞争行为,如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评价与规范,不仅关乎科技金融企业竞争利益和投资用户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对维护金融平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04

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谌某某诉前行为保全案

案 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 议 庭

徐俊、姜广瑞、林新建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查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时,应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加以判定。

裁判说明

涉案游戏系国内首款基于位置定位的AR探索类手游,本诉前保全裁定系国内法院针对AR探索类手游外挂作出的首例诉前禁令。本案细化了涉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对外挂这一网络游戏“寄生虫”予以及时制止并给予其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文化创意产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05

动视出版公司与华夏电影发行公司、上海聚力传媒公司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案 由

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 议 庭

倪红霞、叶菊芬、李加平

裁判要旨

本案的审理涉及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能否延及电影名称的使用,将他人注册在游戏上的文字注册商标作为电影名称使用时的正当性、合理性判断,以及电影名称能否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疑难法律问题。本案中,《使命召唤》是原告知名游戏的名称,涉案电影英文名称《THE GUNMAN》原译名为《狙击枪手》,上映前被更名为《使命召唤》。该名称并没有反映电影的主题和内容,被告的宣传行为等表明其使用“使命召唤”作为电影名称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并构成混淆,属于对原告知名游戏名称的不正当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说明

文学艺术创作鼓励自由表达,任何人都不能垄断文字的表达,特别是表达有限的作品名称。电影名称通常短小精炼,反映电影的主题思想、人物、情节等,是对电影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提炼。公众有利用相同的名称创作不同电影作品的自由。即使电影名称被注册为商标,也不能阻止他人将注册商标作为电影名称进行正当使用,否则将造成不合理的垄断。但文学创作的自由也有边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作品名称仍可能构成侵权。游戏与影视剧虽处于不同领域,但在消费对象上有极大的重合。知名游戏的名称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06

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 由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

合 议 庭

张斌、徐俊、叶菊芬

裁判要旨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本质在于宣传内容“引人误解”。当专业领域的经营者使用非通用术语宣传时,虽该术语无公认的含义,但若结合该术语的相关专业背景及经营者对该术语的使用历史,相关公众对该术语的认知会导致对商品配置、性能等产生误解,则该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在宣传内容已容易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误解的情况下,仅凭宣传册尾部较为概括的免责提示内容不能消除上述误解。

裁判说明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涉及专业领域中使用非通用术语进行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判决从虚假宣传的本质出发,就专业领域虚假宣传认定中关于相关公众的界定、一般注意力的标准、免责声明有效与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07

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 由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 议 庭

许根华、邵勋、李加平

裁判要旨

电子竞技游戏赛事的网络直播具有商品属性,赛事转播权承载着播出商因播出行为而可以获得的商誉和经济利益,属于一种财产性的民事权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定,对擅自转播赛事的行为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立场予以规制。

裁判说明

本案直接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定,从竞争行为是否破坏他人经营并因此获益的角度论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背景下,本案针对电子竞技游戏赛事的网络直播行为依法予以法律规制,有效推动电子竞技游戏行业公平健康有序发展。

08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载和网络科技公司、载信软件(上海)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案 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 议 庭

徐俊、倪红霞、叶菊芬

裁判要旨

申请人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当其具有胜诉可能性,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保全措施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担保时,则满足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法院可以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在互联网领域,诉前行为保全条件的适用应充分考量个案情况,结合客观形势作出判断。

裁判说明

随着网络购物在人们购物方式中占据越来越高的比重,互联网电商领域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中,用户流量是最重要的竞争力所在。由于网络的特性,涉嫌侵权行为往往能在短时间内造成巨大的损害后果且持续扩大损害范围,若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权利人市场份额的急剧减少,用户的购物习惯一旦养成,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将难以弥补。

09

派诺特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派诺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仇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 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 议 庭

许根华、郭杰、虞勇强

裁判要旨

企业高管通过使用与所在单位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与所在单位的字号近似的字号等仿冒手段,将所在单位的特定业务“飞单”给他人的,其“仿冒”手段行为与“飞单”结果行为侵害了不同民事权利,不产生结果吸收手段的法律后果,应当对两者分别进行法律规制,即手段行为分别构成侵害商标权、侵害企业名称权,结果行为构成侵害经营秘密。

裁判说明

本案系公司高管仿冒单位身份实施“飞单”引发的涉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经营秘密的典型案件。本案对“仿冒单位身份”的行为特征、“飞单”的行为后果进行了梳理,认定仿冒所在单位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仿冒所在单位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侵害企业名称权、“飞单”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10

张某、黄某、梁某某、阮某某、刘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 由

侵犯著作权罪

合 议 庭

陈惠珍、陆文德、马超杰

裁判要旨

中国与韩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韩国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中国受法律保护。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既可能被认定为刑法(2009年修订)第217条的“发行”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也可能被认定为刑法(2009年修订)第218条的“销售”而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区别的关键在于销售者与复制者就复制、销售行为有无共谋和分工,以及是否具备“通过广告方式推销”的条件。

裁判说明

本案是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督办案件。案件所涉《冒险岛》网络游戏较早引进中国,在玩家中具有较高知名度。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贯穿外挂程序的整个研发、制作和销售环节,侵犯了网络游戏版权人、运营商、玩家等多方的利益,严重破坏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的正常秩序。法院受理后及时审理,通过宽严相济的刑罚展示了对整个“外挂产业”的威慑力,也有利于提高我国软件保护的国际形象。

11

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 由

侵犯著作权纠纷

合 议 庭

倪红霞、孙国瑛、沈卉

裁判要旨

由于计算机软件易被卸载、删除,权利人对于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取证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难度,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成为权利人取得证据的重要方式。一方面,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保全的条件,避免成为当事人获取证据的工具;另一方面,法院应当依法积极实施证据保全行为,及时使被告侵权的证据得以固定。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在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时适用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案件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说明

本案系一家金融企业因长期使用盗版软件而被国际知名企业起诉的案件。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易灭失性,对法院证据保全的实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经周密部署,成功地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和服务器进行了抽查,使被告侵权的证据得以固定,保全结果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案件生效后,法院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对金融企业的监管,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积极回应,表示已经采取三项改进措施积极促进本市金融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依法经营,实现了以案促改的良好社会效果。

12

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 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合 议 庭

丁寿兴、倪红霞、冯祥

裁判要旨

“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模式带来的优势,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障。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特殊社会形势下的充分运用,体现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起到了惩治犯罪和警示世人的作用。

裁判说明

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世博工程建设,社会危害性极大。该案的处理结果既充分考虑到从宽处罚的情节,又注意到社会形势对量刑的影响,判决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的目的,较好地统一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3

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 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合 议 庭

倪红霞、杜灵燕、孙国瑛

裁判要旨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破解软件序列号的,属于故意破坏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序列号方式保护的软件,在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的,使用人应举证证明权利来源正当。不能提供的,法院可以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认定使用人存在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说明

设置序列号是共享软件普遍采用的反盗措施,操作简单,不需要额外的成本,用户购买也非常方便。但正因为序列号设置和使用的简便性,一些软件技术人员能够针对这种保护方式跟踪分析破解工具软件,放在网络上供用户随意下载使用。在系争软件设置了序列号来控制软件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两被告在期限届满后如何使用系争软件,是确定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关键。对此,法院适用了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确定了两被告侵权的事实,为破坏软件技术措施的侵权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审理思路。

·知产30年,这些案件斩获佳绩(一)

·知产30年,这些案件斩获佳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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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策划丨知产庭、政治部

素材提供丨知产庭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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