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已被有关部门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然而仍然有不少投机者铤而走险,妄图火中取栗,在其看似诱人的高收益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案情简说
2023年5月,赵某与李某互加微信好友,商谈以60万元购买一定数量的USDT(泰达币)事宜。后买家赵某按照卖家李某要求,向账户名为蔡某的银行卡内转账60万元。
转账后,赵某发现李某并未将USDT(泰达币)转到自己收币网址,遂要求李某返还60万元,但李某以账户被盗、被冻结等事由拒不还款。故赵某将李某诉至新罗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6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期间,被告李某提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自己与原告赵某之间的民事活动违反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由赵某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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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第四条规定,该案涉USDT(泰达币)买卖行为因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赵某与李某的买卖行为无效,自始没有约束力,双方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合法根据,李某应当返还赵某60万元。因双方对买卖行为无效均有过错,对因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对赵某要求李某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新罗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赵某60万元,并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陈福莲
新罗法院民一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了规制。法院在审理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纠纷时,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在此提醒,应高度警惕虚拟货币相关法律风险,避免因盲目参与虚拟货币投资陷入财富流失的困境。只有严格遵守金融市场法律规定,才能切实守护自身财富安全。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第四条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来源:新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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