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长期以来同时面临着“立案难”和“撤案难”这两种截然相反但确实存在的尴尬境地。其主要表现是:被害人(也即原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想要请求法院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几乎难于登天;然而若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也即原民事诉讼被告人或者被执行人)自我辩护、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的难度也极大。此外,由于该罪名通常以民事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为前提,这要求律师必须对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有清晰的判断。因此,拒执罪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公诉人、辩护律师以及审判人员而言,均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去梳理法律关系和审查证据材料的复杂罪名。

本文结合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立足于辩护人视角,探讨涉拒执罪刑事案件中常用的审查要点和辩护思路。

一、《解释》明确了《刑法》条文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故意白送)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故意吃亏)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妨碍核查)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隐瞒真实财产情况)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即使被处罚也拒不悔改,情节恶劣或造成不良后果)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有主动妨碍执行的恶劣行为)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合以上情形,可以发现,拒执罪的实质入罪标准是“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执行”,实际上是一种较高的认定标准。若实践中行为人(被执行人)的行为远没有达到上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成立犯罪。

二、拒执罪必须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有能力执行的内容既包括金钱、财产给付的能力,也包括行为给付内容,即对特定义务的履行能力的认定。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不同,可将其可执行能力划分为完全可执行能力、部分可执行能力、无可执行能力。完全可执行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完全履行义务能力,有能力完成全部执行义务;部分可执行能力,是指行为人虽然暂时不具备全部履行的能力,但是具备部分履行的能力;无可执行能力是指行为人无能力履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是否具有执行能力的判断上,一般应由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例如系低保人员、失业下岗无业证明、重大疾病、家有需特殊照顾人员等情况,再由执行人员审核其是否暂时不具备执行能力。

三、转移资产的行为是否客观上造成了无法履行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且积极追求客观上无法履行的危害后果?

转移资产的行为是否导致了无法履行义务的后果,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行为人通过转移资产,故意制造了履行义务的障碍,使得法院判决或裁定无法得到实际执行,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罪。同时,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是否具有明知,以及是否积极追求导致无法履行的后果,也是判断其主观恶意程度的关键。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明知自己根本不会败诉,或者主观上以为即使转移这部分财产,自己剩余财产也足以执行剩余尚未清偿债权,那么就无法推定行为人具有“明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

四、注意拒执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竞合

在实务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往往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存在关联。当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非法处置这些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时,可能同时触犯两罪,二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竞合关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被告人既未执行判决、裁定,又非法处置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如果非法处置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那么它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个情节严重情形。对此,基于全面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选择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定罪,可以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亦能全面反映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以及体现对其行为的适当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