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圆方的第1012篇原创
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会上提出:“严”的这一手什么时候都不能松,对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态度坚决,坚决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有力震慑犯罪。
“坚决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有力震慑犯罪”,这样的措辞不由得让人联想到一个已经过去很久的词汇“严打”。
改革开放后,一共进行过三轮严打:
第一轮严打,是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社会转型逐步深化,1979年结束了“上山下乡”运动,大批知识青年返城,造成近2000万青年待业,社会治安混乱、恶性事件频发,出现了犯罪的高发态势。
1979年,我国公安机关的立案数量为50多万件。到了1980年,增长到了70多万件。1981年,更是达到了89万件。1982年重大案件的数量就达到了到了6万多件。当时,出现了年轻姑娘晚上不敢出门的情况。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案件接连发生,如“控江路事件”、北京火车站爆炸案等,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经济发展。
1983年7月19日,邓小平提出“对于当前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要严厉打击,判决和执行,要从重,从快”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并在各地召开公捕公审大会 。1983年严打公审,讲究以运动方式施行专政、加以重典。1983年严打的目标,是在3年时间内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最后也差不多是三年,才基本结束。
第二轮严打,是1996年。当时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大量企业面临重组、改制甚至破产,导致大批职工下岗失业。仅仅一个上海市,从1993年开始到1995年登记的下岗职工超过100万人。而到了1998年全国工人大下岗前,上海在工会登记的下岗工人已经超过150万。
与此同时社会上出现明显的仇富心理,针对富有家庭的案件增多,盗窃、抢劫等案件数量明显增加。俞敏洪就讲述过他在九十年代,遭遇抢劫和绑架的故事。全国部分地区治安状况趋于恶化,重大抢劫案件增多,接连发生犯罪分子以金融单位、运钞车为抢劫目标,持枪实施抢劫巨额财物的案件。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李沛瑶在住所被杀害,这是解放以来首次发生的国家领导人遇害事件。3月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治安状况发表了许多尖锐意见,纷纷要求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在这样的压力下,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性的“严打”。打击重点为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1996年严打维持了2年时间。
第三轮严打,是2001年。2001年我国刚刚加入WTO,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大量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等,导致部分职工下岗失业,生活陷入困境,一些人因经济压力而走上犯罪道路,如盗窃、抢劫等财产型犯罪有所增加。与此同时,城市化快速推进,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的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等未能及时跟上,在就业、住房、教育等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容易滋生各种矛盾和犯罪问题,如一些城乡结合部治安问题突出。
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当年4月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打”整治斗争,尽快改变治安面貌。此次“严打”以“打黑除恶”为重点,以深入开展全国性的“打黑除恶”为龙头,开展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斗争;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三条战线为抓手。分为三个阶段,总历时大概一年多。
虽然在“严打”过去的很多年后,社会上特别是法学界对于“严打”所带来的问题,诸如:
片面强调打击,人权保障重视不够;
片面理解“从重”,有损刑法的公正性;
片面领会“从快”,办案重数量而轻质量;
过分看重“形势需要”,司法独立难以充分保障;
追求一时轰动效应,忽视日常犯罪防控。
但是,从来没有人否认过,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严打”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严打”的成果也有目共睹。
所以,很容易理解,在社会治安因为在“某些现实”问题下,突然恶化的时候,选择“坚决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作为一种行之有效方式的“路径依赖”,肯定是有其道理的。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去思考,“严打”是否是符合“当今版本”的最优选择呢?
回顾1983,1996,和2001年三次严打,他们所处的历史时期都有几个共同点。
首先,如果回看这三个时间点,我们会发现,这三年都处在中美关系变革的关键节点:
1984年4月26日~5月1日,美国总统里根访华,中美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等四项协定和议定书,并草签了中美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1997年10月26日~11月3日,江泽民主席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与克林顿总统在举行会晤时,决定建立两国元首定期会晤制度。
2001年12月27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命令,正式宣布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地位。这项命令于200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某种程度上,在中美关系改善后,中国有足够多的增量市场(出口),带来财政的增量,来弥补部分国内利益受损的群体。最终社会治安的改善,是通过进一步的增量来解决的。
其次,站在这三个时间点的大多数人,虽然很多生活陷入困顿,但是大多都是因为“现金流”问题,所带来的压力。但是限于当时全社会的“杠杆率”还不够高,绝大多数人并不会有特别大的“负债问题”。大部分人的生活,相对于是从“小康”,滑落到了“贫困”这个阶段。而从“贫困”到“小康”,是可以通过努力达到的。
最后,从目的上来看,当时很多人走上违法犯罪的出发点,还是为了“赚钱”。
但是,上面这三种情况今天并不完全一样。
一方面随着特朗普上台所带来的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势头,大概会对我们的出口造成更大的影响。与此同时,这一轮受创的,往往是曾经加杠杆“富有”过的中产,或买房,或做小生意,但是在疫情和经济下行的冲击下,资产负债表被打崩,很多人清晰的算过,靠劳动的情况下,可能永远无法还清负债,这让他们相对更加绝望。更重要的,是犯罪的出发点,如果说之前犯罪的出发点很多是为了“赚钱”,而这一轮,情况或许发生了变化……
所以,“严打”是当今版本的最优选择吗?又或者,让陷入“绝望”的人,能够看到“希望”在哪里,才是更好的解决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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