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诊疗效率、医疗资源共享利用率,降低群众就医负担,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我院积极推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24〕36号)有关要求,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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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结果互认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的技术和质控标准下,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认可对方的检查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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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医院可以在我院互认?

全省三级医疗机构、我院对口支援医疗单位(邓州市人民医院、桐柏县人民医院)、南阳医专一附院医联体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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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规则

(1)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一般为1个月内检验结果,3个月内检查结果)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验检查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2)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疾病变化发展的可能,仔细分析患者的检验检查结果是否满足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验结果。

互认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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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予互认的情形

①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②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③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④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⑤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⑥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⑦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⑧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⑨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⑩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院内咨询电话

0377-63328236

0377-63328309

编辑|郑 娟

审核|严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