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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天宇

责编:余俊茹

排版:姚漫玲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企业回款难是个令人头疼的大问题,影响企业现金流,甚至很多企业就是被账款拖死的。

更难搞的是,企业选择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打官司胜诉后,却遇到了执行难的问题。被执行人想尽一切方法,比如想办法转移财产,制造各种无财产可执行的假象,搞虚假诉讼关联交易,甚至还有暴力对抗执行的。

在今年11月18日公布,并将于12月1日正式生效的拒执罪司法解释,有助于企业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第一时间总结了其中10类和企业最相关的情形,制作成了谱法漫画卡片,给到LegalMVP谱法365会员律师用来谱法获客。

具体的10类情况和典型情形如下:

01 假装放弃债权或资产,制造无财产可执行假象

02 关联交易与虚假担保,恶意减少责任财产

03 伪造、隐匿证据,妨碍法院查清资产情况

04 拒绝申报财产或提交虚假信息应付法院

05 无视限制消费令,奢靡行为挑战司法权威

06 拒不交付法院指定财物或迁出不动产

07 恐吓辱骂甚至暴力等方式对抗法院执行

08 虚假诉讼、仲裁,妨害执行的“套路伎俩”

09 协助隐匿或转移财产者,难逃共犯责任

10 开庭初期就急忙转移财产,为拒执埋下伏笔

01

假装放弃债权或资产,制造无财产可执行假象

典型情形:

  • 被执行人与债务人签订“谅解备忘录”,约定几年后再偿还款项,但实质是在规避法院查封。

  • 被执行人放弃对担保人的追偿权,声称债权已经免除,实则意图拖延执行。

  • 被执行人将大额未到期债权进行“债务重组”,人为延长还款期限。

  • 被执行人将名下的一块优质土地赠予远房亲属,约定几年后再归还实控权。

  • 明知应收债权即将到期,但与债务人商议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规避法院查封。

  • 被执行人声称放弃海外投资收益,但实则已通过其他方式暗中收回款项。

对应条文: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是企业犯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02

关联交易与虚假担保,恶意减少责任财产

典型情形:

  • 被执行人利用自身控制的企业,为关联公司提供不合理的大额贷款担保,造成资金被占用。

  • 虚构股权回购协议,将公司资产“卖给”关联企业,但并未实际交割,仅为规避执行。

  • 被执行人通过层层股权转让,使核心资产最终转移至境外关联方,法院难以追查。

  • 在执行前夕,以投资失败为由,将责任财产全部“折损”转入关联企业名下。

  • 利用个人控制的信托账户,将公司资产以“投资信托”的名义转移给第三方,逃避追缴。

  • 利用公司为其控制的另一企业进行无偿资金担保,造成公司账户资金在被法院冻结前被转移。

对应条文: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是企业犯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03

伪造、隐匿证据,妨碍法院查清资产情况

典型情形:

  • 提交虚假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伪造公司长期亏损的财务状况,掩盖实际收益。

  • 隐匿实物资产(如高价值机器设备),并向法院谎称资产已损毁或贬值。

  • 虚假报告应收账款,谎称已对外出售债权,实际债权仍掌握在自己手中。

  • 提前清空企业服务器中的关键数据,阻碍法院获取真实的交易记录。

  • 指使财务人员伪造流水账目,虚增或隐匿大额款项的交易记录。

  • 在法院调查询问时,指使关联公司人员作伪证,谎称不存在关联交易。

对应条文: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是企业犯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04

拒绝申报财产或提交虚假信息应付法院

典型情形:

  • 申报时隐瞒家庭成员名下的多套房产,声称已无实际控制权。

  • 虚构债务关系,谎称个人资产已被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无资金可供执行。

  • 对法院命令置之不理,声称申报材料丢失或因技术原因无法提交。

  • 提交虚假的存款证明,伪造账户余额以掩盖实际财产状况。

  • 虚报公司库存商品价值,将高价值资产低估为无用废品。

  • 申报文件中故意遗漏境外银行账户,且谎称未持有任何海外资产。

对应条文: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是企业犯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05

无视限制消费令,奢靡行为挑战司法权威

典型情形:

  • 在限制消费期间,通过代购方式购买豪华品牌手表等奢侈品。

  • 被限制高消费后,继续包下高档宴会厅举办私人聚会。

  • 通过网络代付的方式预订海外度假旅行,声称行程为“工作安排”。

  • 以子女教育为由支付高额国际学校费用。

  • 利用亲属账户为自己购买私人游艇,并声称为亲属所有。

  • 在社交媒体上高调展示奢华生活,炫耀名贵物品和高端消费场所的照片。

对应条文: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是企业犯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06

拒不交付法院指定财物或迁出不动产

典型情形:

  • 法院裁定交付名下车辆,被执行人私自拆解车辆并转卖零部件。

  • 法院判决迁出办公场所,被执行人通过反复诉讼拖延执行,同时继续占用房屋。

  • 判决交付某批生产原料后,被执行人将原料转移至另一仓库并谎称已丢失。

  • 判决将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交予胜诉方,被执行人将设备拆解后藏匿。

  • 法院裁定房屋交付给债权人,被执行人将房屋出租并指使租户拒绝腾退。

  • 判决要求交付一批车辆,被执行人将车辆更换号牌后谎称已出售他人。

对应条文: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是企业犯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07

恐吓辱骂甚至暴力等方式对抗法院执行

典型情形:

  • 利用村民聚众围堵执行现场,宣称法院执行人员“侵害地方利益”。

  • 向法院执行人员发送威胁短信或恶意电话骚扰,阻碍正常工作。

  • 故意损毁执行车辆,制造现场混乱,干扰执法。

  • 指使员工将执行人员反锁在办公楼内,导致执行中断。

  • 在执行现场高声辱骂执行人员,煽动周围人员对抗法院。

  • 故意制造身体不适或自残威胁,试图迫使执行终止。

对应条文: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是企业犯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企业犯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8

虚假诉讼、仲裁,妨害执行的“套路伎俩”

典型情形:

  • 被执行人伪造借条,制造虚假债权债务纠纷,并通过仲裁机构裁决转移资产。

  • 通过伪造劳务合同,声称公司资产已被作为员工赔偿费用优先分配。

  • 伪造贸易合同,将公司货物权属转移至关联企业,实际控制权未变。

  • 申请财产保全前,被执行人提前提起诉讼,声称财产权属存争议以拖延执行。

  • 利用关联企业提起虚假诉讼,制造巨额债务纠纷,消耗执行时间和资源。

  • 向海外公证机构提交虚假文件,试图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转移资产。

对应条文: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企业犯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9

协助隐匿或转移财产者,难逃共犯责任

典型情形:

  • 案外人以租赁名义接收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实则协助隐藏财产。

  • 明知是被执行人财产,仍协助设立离岸公司并转移至境外账户。

  • 协助被执行人注册空壳公司,将资金注入伪装成第三方投资。

  • 案外人以股权质押形式接收大额资产,实质帮助被执行人隐藏财产。

  • 假装代为保管被执行人的艺术品和贵重收藏,妨碍法院查封。

  • 协助被执行人分拆大额资金,并将款项转移至多家子公司账户。

对应条文: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10

开庭初期就急忙转移财产,为拒执埋下伏笔

典型情形:

  • 在案件受理后,迅速出售多处房产并转移出售款至海外账户。

  • 将公司核心设备登记至第三方企业名下,伪装成资产已转让。

  • 提前注销部分企业账户,将资金分散至个人账户或亲属账户。

  • 在开庭前将个人股份转让给他人,实则为隐匿收益权。

  • 诉讼阶段大规模清算库存商品,并通过现金交易避免记录。

  • 宣布公司破产清算,实际资产已被转移至关联企业。

对应条文: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1

结语

之所以使用漫画的方式,是因为司法解释的条文不仅晦涩难懂,还难以描述拒执罪的实际场景。

比如,条文中说“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这里只说了直接的情形,并没有说被执行人在什么场景下,会使用这样的方式。要知道,这类行为往往都会涉及内部交易、勾结串通等等行为。

所以,我们使用漫画的形式,让企业家一秒get到意思,一方面吸引那些被欠债的申请执行的公司,让其知道有了这些新的规定,如果对方再拒绝执行,将有牢狱之灾,更有助于公司执行回款;另一方面也提醒那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要小心民商事风险演变成刑事风险,引发牢狱之灾,激发其咨询律师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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