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欧某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月基本工资为16522元,其他津贴2478元。《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交由欧某签收。欧某在签收单上注明:“本人欧某确认已知晓公司员工手册为新进人员入职须知,须详细阅读所有内容,并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有一条规定如下:
四、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将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4.1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者。
2023年2月26日中午,欧某在贝壳酒店8628号房间内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2月28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欧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并在决定书送达后,送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公司了解到欧某被拘留的事实后,于2023年4月1日向其工会委员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函》,工会于同日回复“同意”。同日,公司向欧某送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欧某先生:
您在2023年2月违反了相关法律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违反公共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者,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奖惩制度。
如上所述,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自2023年4月1日起依法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接到本函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
本函寄出三日内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法院观点】
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欧某确实受到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拘留,依据员工手册第4.18项规定(劳动者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付赔偿金。
欧某辩称:1、公司在未获取相关部门出具的治安处罚依据、没有解除理由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属于先定罪后找证据。2、员工手册中关于治安处罚达到严重违反制度的规定,过于苛刻,对于劳动者的处罚明显过重。未规定适用于哪些具体的治安处罚,如闯红灯是否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未分清种类和社会危害性。该制度的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同时管理制度的设计应当是为生产管理服务,我的嫖娼行为发生在下班后,显然与生产无关。该制度不能约束员工下班后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分别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将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4.1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者。”
本案中,2023年2月28日,欧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司于2023年4月1日解除与欧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故公司无需向欧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961.56元。欧某的辩称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欧某的全部请求,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欧某的全部请求。
【案例分析】
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员工行为的严重性:
欧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通知工会,并获得工会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结果分析】
法院最终支持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行动建议】
企业应规范规章制度:
企业应确保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员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员工应遵守法律法规:
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
证据收集:
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解除理由,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看完本篇,别忘记点赞哦!
觉得有用,欢迎转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