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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六安、宿州、德州、淄博、日照、晋城、绥化、固原、嘉兴、濮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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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张小灵、周小红系前后屋的邻居,双方居住房屋均是一层平房,张小灵居住房屋的门对着周小红居住房屋的后墙。双方居住房屋之间有一条村道,宽3米,从周小红的屋后墙到张小灵房屋的门口距离为7.34米。2021年11月,周小红在自己房屋后墙两侧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摄像头距离地面2.6米,两个摄像头之间距离为15米。
经协商无果后,张小灵起诉到法院,称周小红安装的摄像头侵犯其隐私,请求法院拆除。周小红辩称,其安装摄像头系对自家房屋的正常安保行为,从摄像头的角度根本拍摄不到张小灵的家门及院内情况,没有侵犯到张小灵的隐私。况且,张小灵长年在其家后窗处堆放垃圾,应当立即清除垃圾。
莱西法院通过实地勘验现场,认为周小红系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后墙安装两个监控摄像头,这两个摄像头并非正对着张小灵居住房屋的门口,摄像头监控区域为双方居住房屋之间的村路,该村路为公共区域,监控范围并未涉及张小灵家中等私密空间,故对张小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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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现今安装监控摄像头已经越来越普及。随着我国信息化、数字化的高速发展,物联网设备更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具有安防功能的联网摄像头在家庭、工厂、企业等各个场景随处可见,但其潜藏的网络安全隐患却很少被人们所关注。据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国内暴露在网络的摄像头有7.9万台存在漏洞风险,且主要是弱口令漏洞。一旦被非法入侵,黑客可随意对目标摄像头进行角度调节、摄像回看、抓拍、录像等操作,甚至会将摄像头所拍摄的录像上传至非法网站进行售卖。因此,有必要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对摄像头所涉法律进行统筹规范。
《民法典》施行前,关于摄像头该如何使用,在民事法律领域上一直是空白,导致现实中安装摄像头偷拍的事件频发,亟待立法规制。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规定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和范畴,将隐私分为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四个类型,并明确了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通过上述条文的紧密衔接,可以将隐私权这一人格权利与相应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对接,被侵权人可以据此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法律责任。
现在大多数的监控摄像头均可与手机APP相连接,以方便用户实时查看,但手机APP系第三方公司开发,摄像头拍摄的内容亦会实时上传到第三方公司,这更使得拍摄对象的个人信息存在多处泄露的风险。因此,《民法典》除了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外,还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处理规则,其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在此,法律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它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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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能够一定程度上监控或警示入室盗窃等不法行为或者为突发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但是,如果在家门口、窗户及外墙等地方安装监控设备,一定要注意设备安装的方式、角度和监控的范围,不能打扰周围邻居的生活安宁,不能侵扰其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
实践中,在门口安装摄像头的主要目的是基于自身的安全考虑,但在安装摄像头时往往并没有考虑到可能会对邻居个人信息或隐私的侵犯,因而会发生种种的纠纷,也容易造成邻里关系紧张,不利于和谐的邻里关系。律师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如确需安装摄像头,应首先征得有利害关系邻居的同意,避免造成邻居心理上的反感和不悦,尽量做到不影响他人私生活安宁。其次,应保证相关设备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合格产品,并在角度、安装方式、摄录方式等方面进行合理调控,保证监控设备拍摄记录的范围属于自有空间,避免对公共空间特别是他人住宅等私人领域进行监控。再次,对摄录的内容,应妥善保管并定期删除,避免因信息泄露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安装监控还需考虑《民法典》中相邻权的有关规定,按照“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安装摄像头,而且除了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合理需要外,还需要兼顾相邻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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