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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14时52分,忻府区牧马路。

胡某阳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晋JB4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人胡某阳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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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0时2分,忻府区牧马路。
许某珍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晋H3F3**的小型汽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经过血液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7.44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人许某珍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的行政处罚。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