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是没想到,我前男友是这样的人,我现在感觉他真的非常可怕!”
这是一名女子在分手二十年之后,对前男友做出的评价。
按照常理,二十年的时间,一般足以让一个人忘记一段感情,忘记一个人了,可为什么该女子会在多年以后再次对前男友发出这样的感慨呢?
原来,前男友早在两人相处时就给她下了一个套,二十年的时间里她毫无察觉,直到今天真相才浮出水面。
女子姓沈,家住河南省郑州市。最近,她被卖房子的事儿搞得焦头烂额。
“我来郑州市房管局跑了不下于30趟了,但我这个房子愣是没卖成。”沈女士无奈地说。
并不是因为这套房子不好卖,沈女士前期已经顺利找到了买家,双方价格也谈拢了。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出现了问题。
工作人员表示,这套房子的房主并不只是沈女士一个人,而是与一位姓董的男子所共有。按照规定,必须两名房屋产权所有人都签字同意,这过户手续才能继续往下办理。
这名董姓男子不是别人,正是沈女士的前男友。
沈女士觉得很纳闷儿,自己2004年的时候确实和董某谈过朋友,后来因感情不和分手了。不过当初买房子是自己单方面购买的,现在房子怎么突然变成两人的共同财产了?
在房管局打印的《郑州市私有房地产转让、登记审核申请表》上,共有人那一栏,确实有董某的大名。更离谱的是,后面“与产权人关系”一栏还写着“夫妻”二字。
这就有些奇怪了,俩人只谈过一段时间恋爱,并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况且沈女士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明明白白地写着“未婚”。怎么在房管局的系统里,她和董某就成夫妻关系了?
二十年来,房产证一直在自己手里保存着,但始终没管过它。如今再仔细查看,才发现端倪,“共有人”一栏有过涂改的痕迹,不细看还真发现不了。
也就是说,董某把房子登记成了二人共有,但房本下来后,他又特意把房本上自己的名字给抹掉了。显然,他当时并不想让女朋友知道。
“我蒙在鼓里这么多年,现在要卖房子过户,打了档案才知道这事儿。”
现在回过头来再查看当初的档案,发现董某还曾有过伪造签名的嫌疑。因为档案上的签字,和自己的笔迹根本就不一样。
沈女士表示,当时是通过董某的一个朋友买的房子。她看好房子以后,当了甩手掌柜,手续都是董某和其朋友帮忙办理的,办完后董某将房本交到了她手上。
因此,沈女士觉得,前男友肯定是早有预谋。所以她才发出前文所述的那般感慨,觉得董某这个人太可怕了!
现在前男友已经联系不上了,房管局又不给过户,这事儿到底该怎么解决呢?无奈之下,沈女士只好联系了媒体帮忙。
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猜测,可能是董某当时弄了假结婚证。当时的办理人只核实了资料是否齐全,而无法有效核实证件的真伪。所以才会出现户口本上未婚,而房产档案是夫妻的错误。
可问题在于,即便是按照二十年前的规定,进行房产登记也需要产权人本人到现场签字确认的。人都没到场,那手续是如何糊里糊涂就给办理了呢?
工作人员问道:“你说这个事情你毫不知情,你怎么去证明呢?”
沈女士并没有陷入自证陷阱:“那你们也没有证明我到场了啊!”
然而,即便是沈女士觉得自己很有理,但过户流程就是卡在这儿进行不下去。因为房管局又出示了一份《具结书》,上面明确说明,甲乙双方互相确认对方真实身份无异,若出现纠纷,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过,房管局给沈女士支了个招儿,如果对当时的签字有异议,可以去做个笔迹鉴定,然后走法律程序起诉董某。
但经过咨询,这条路也是走不通的。由于这场纠纷已经过了20年的追诉年限,法院不予受理。
这事儿似乎就像打了一个死结,无论想什么办法都解不开了。那这个错误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又该是谁来为这个错误承担责任呢?
笔者推测,如果当时“本人现场办理”是硬性规定的话,那大概率就是房管局当时的审核流程出现了纰漏。也可能董某的朋友是中介,或者有其它什么关系或渠道,办理过程中开了绿灯,睁一眼闭一眼下了房本。
画虎画皮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
古人早已给我们总结过经验,当你对一个人的人品没有深入的了解,没有十足的把握时,最好不要给与绝对的信任。
很多类似的案例也告诉我们,所谓朋友并不一定可信。甚至有些时候,至亲、哪怕是枕边人也有可能在利益关系上给你下圈套。
这件事也再次给大家提了个醒儿,像买房、买车之类,涉及到个人大额财产的事儿时,最好自己亲自办理。拿到相关证件或档案后要仔细核对,反复确认,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大家觉得,沈女士目前面临的困境,到底该怎么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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