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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成本缺口是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中一个关键概念。它主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在税前足额扣除所形成的差额。
从来源上看,成本缺口可能源于多种情况。一方面,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业务往来的复杂性,可能存在当期成本费用已经支出,但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例如,与供应商完成交易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取发票,导致这部分成本无法在当期申报所得税时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对成本费用的核算范围和税务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理解存在偏差,也会造成成本缺口。比如一些企业对可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界定不准确,少计了可扣除成本。
成本缺口会对企业产生多方面影响。在财务方面,它会虚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导致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税负,减少企业的净利润,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和盈利能力。从长远来看,若长期存在成本缺口问题且未妥善解决,可能影响企业的再投资能力和发展战略的实施。在税务合规性方面,不合理的成本缺口可能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增加企业税务审计的风险,若被认定存在税务违规行为,企业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因此,企业需要重视并合理解决所得税成本缺口问题,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负。
那么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当期未取得有效凭证,什么时候取得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当期未取得有效凭证,以下几种情况取得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日期是指次年的 5 月 31 日。具体如下:
·正常补开换开取得: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但能证实支出真实性: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其中,前三项为必备资料。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告知限期内取得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追补扣除
除发生上述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告知限期内取得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时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规定,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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