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视频”能随意拍路人吗
近日,湖北武汉的小丽 (化名)
因遭遇类似情况打官司
获赔1万元
案件详情是怎样的
随手拍摄时
拍到路人是否需要打码
路人被拍时没有拒绝
可以视作同意吗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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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店视频被迫出镜
要求下线视频遭拒
2022年10月,小丽到某餐厅就餐。当时,有人在餐馆内拿着摄像机一边介绍美食一边拍摄打卡宣传视频。见摄像头转向自己这边,小丽连忙遮挡面部,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视频拍摄人员随即移开镜头,继续拍摄餐厅内其他场景。
几个月后,小丽的朋友告诉她:“在短视频平台上我看到你的就餐视频,已经有好多播放量啦。”小丽赶紧上网查看,发现自己在视频里出现了好几秒,还露了全脸,点击量近千。
小丽很烦恼:“当时已明确拒绝拍摄,怎么还出现在视频里呢?”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遭到拒绝。
2024年2月,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出现了小丽的肖像,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小丽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日前,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探店背后
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随着众多网络评价平台的兴起,很多消费者根据网红、大V的推荐选择餐厅。同时,一些以“探店”为职业的短视频博主也应运而生,但店家主动联系进行刷单式好评或者探店者强行要求“霸王餐”等情况时有发生。
实物与图片不符或存在虚假宣传风险
“肉质鲜嫩,面条筋道”,再配上网红大快朵颐的形象,这种探店试吃的视频在短视频平台比比皆是,但是仔细查看评论,不少消费顾客抱怨,口味没有形容得那么好,食材也不够新鲜,一些消费者大呼“上当”。“探店”的商业化导向使得一些“探店”变成“探钱”,内容种草被探店者、商家当作“流量变现”渠道,探店者不再是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客观点评,而是作为店家的“隐性”代言人,通过所谓的“好评”制造消费陷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种不客观的商品描述,回避商品缺陷,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恶意差评、虚假探店存在损害名誉权风险
对于新开业或者以年轻客户为消费群体的商家来说,通过博主探店推荐可以有效提升营业额,增加客流量。但随着“钓鱼”探店、虚假探店泛滥,商家对探店博主的态度开始转变。
在网络平台中,人人均有评价的自由与权利,同时因口味各异、感受参差,评价可能会带有主观色彩。因此甄别个人喜好的合理评价与恶意抹黑的虚假评价为是否侵犯名誉权的关键。
拍摄探店视频存在侵犯肖像权、隐私权风险
在探店视频中,许多博主会将自己到店的经过及品尝食物、体验服务的全过程记录下来,这样难免在宣传视频中拍到其他顾客,这种行为不仅可能造成被拍摄者的困扰,还存在侵害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探店博主们除了征得他人同意外,也可以采用视频打码方式来保护他人隐私。同时,网络视频平台在审核时也应加强对博主的管理。对于存在侵犯他人隐私、骚扰他人生活的短视频,要及时予以下架,并对违法违规主播予以相应惩治。
“钓鱼探店”强吃霸王餐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某些博主以“探店”宣传为名,实则要求免单、吃“霸王餐”或赠送相关礼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现象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构成对商家的敲诈勒索。
互联网经济中的“探店”行业并不是法外之地,“种草”有边界,流量有底线。对于博主来说,拍摄探店视频,路人并不是布景、道具,要在法治轨道内行动,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众来说,要增强维权意识与防范意识,一旦发现被侵权,要及时制止,积极维权。
随手拍摄时
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摄影技术的不断革新,互联网平台的不断发展,拍照和拍短视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现在无论是大人还是小孩,都已经习惯把自己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上传到平台,特别是有专业拍摄团队的运营者,都可能会有第三人出现在自己拍摄的画面中。那么,随手拍摄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随手拍摄时,拍到路人是否需要打码?
● 如果拍摄的画面只是一个背影或者一只手,无法识别出具体的个人,则不存在侵权的情况。
● 如果能够清晰完整地识别出特定的个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和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肖像权的使用原则上应当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以下情形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被拍者没有明确拒绝/不反对算不算同意拍摄?
这种“没有明确拒绝”/“不反对”是一种“沉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依据该规定,被拍摄者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明示行为,才可以认定为同意。所以,没有明确拒绝的“沉默”此时当然不能视为“同意”。
如果在街上拍了路人的照片,只是分享给好友或发朋友圈,也会侵权吗?
“这可能会构成侵犯对方肖像权和隐私权。”律师认为,如果路人的照片可以被准确识别为具体的人,并且因发给好友或者发朋友圈而被大范围传播,则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路人明确要求拍摄者删除照片并阻止继续传播,而拍摄者拒绝的,则拍摄者需要承担侵犯肖像权的侵权责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曾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来源:法治日报、网信北京、新京报、长江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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