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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财经11月20日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表示虚拟货币作为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个人持有不违法,但商事主体不得擅自参与虚拟货币投资或发行。

案件中,X公司委托S公司发行代币并支付30万元服务费,但代币未发行。法院认定代币发行融资为非法公开融资,协议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判S公司返还25万元。法院警告,虚拟货币业务可能涉嫌非法证券发售、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扰乱金融秩序,提醒企业和个人谨慎处理虚拟货币业务,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