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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3日,我局接利辛县公安局移交线索“司某某等人涉嫌危险作业案”,利辛县望疃镇雁沟村前高庄南,高某某、苏某某等10余人已废旧养猪场为依托,以秘密的方式,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该处搭建工厂,生产化工产品“三乙胺”10余吨,并销售,同时将营业执照、涉案物品桶装液体(7桶)一并移交。经查,苏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相关资质,生产三乙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79100元(柒万玖仟元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利辛县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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