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炒币炒黄金,

五花八门的投资方式,

到底哪个才靠谱?

斥巨资购买“矿机”挖矿,

是就此走向人生巅峰,

还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看今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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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祥经朋友介绍认识雷某才,双方洽谈订购S19XP机型矿机(一种用于赚取比特币的电脑设备)的相关业务,并通过微信沟通确定了订单数量、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

2021年11月14日,潘某祥按照约定将23678136.90USDT(又称泰达币,是一种虚拟货币)转至雷某才指定地址用于购买矿机。不久两人因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及虚拟货币结算价格产生不同意见。

于是潘某祥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货款差价6270457.36USDT并继续交付S19XP机型矿机149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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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潘某祥、被告雷某才多次磋商购买S19XP机型矿机,并用USDT 进行支付。首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强调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原、被告使用USDT进行交易支付,USDT不是法定货币,双方的交易支付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原告向被告购买S19XP机型矿机,S19XP机型矿机系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专用“矿机”,“挖矿”行为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文件严禁投资建设虚拟货币“挖矿”增量项目,因此双方购买S19XP机型矿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案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的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双方自行承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6270457.36USDT(泰达币)、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向原告交付S19XP机型矿机149台均不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对其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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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具体实践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一种体现。泰达币等虚拟币投机行为衍生出大量跟风“挖矿”的行为,对电力资源造成了巨大浪费,不符合我国“双碳”目标要求。此外,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涉及“挖矿”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违反国家重要监管政策、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抵制“挖矿”活动,远离虚拟货币交易,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作者:雷丰利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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