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坤律师的专业及经验,以下四种无证房屋一般也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应获得相应补偿:

一、宅基地上的老旧房屋。由于相关法律并非一直存在,1986年前建造的农房不应被视为违法建筑,也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占地或占用耕地。在征地时应给予合理补偿。

二、年代久远的老房子。例如,《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起实施,因此2008年前建造、翻建或扩建的房屋不应轻易被认定为违建。

三、合理加盖的房屋部分。一些农房加盖未超出宅基地范围,未影响乡村规划,且未使用违规材料,不应被视为违建,而应获得补偿。

四、棚改项目中的简陋房屋。这类房屋仅为满足生活需求,若将其一刀切地认定为违建,则与行政为民的宗旨不符。

若我们的房屋因不当动机被错误地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如某些征收方为加速征收,试图以“拆违代拆迁”的方式推进工作,导致我们仅能获得极低补偿,我们应在法定期限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证明我们的房屋合法,我们的补偿也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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