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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极目新闻”报道,山东济宁万象汇商场内发生了一起坠楼事件,引发网民热议。网传视频显示,一名女孩在商场一家餐厅门前排队等待时,依靠在下行自动扶梯和玻璃护栏之间的夹角处,该玻璃护栏不到一米高,且疑似安装不牢固。随后,女孩摸到逆向的扶梯把手,重心不稳被带着后仰,其试图抓住扶梯但未能成功,最终连同玻璃护栏一起跌落。

有网友介绍称,该女孩大约14岁左右。当地民警表示,坠落的女孩已经身亡。“目前还在调查中,坠落的具体原因要等我们调查结束后再通报,会出官方通报。”据悉该商场刚开业不久,事故发生后的次日,商场就已经恢复营业,出事的护栏处也进行了相应处理。

热点解读

一、万象汇商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条文规定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有对于那种无法预见的极低概率事件,商场才不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比如:进出临街商铺购物的顾客被高空坠物所伤,商铺经营者无法预见高空坠物导致顾客损害的发生,不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万象汇商场的运营主体应当能够意识到“扶梯玻璃过矮”以及“不牢固”会给潜在受害人带来的危险,相应的,商场在该合理预见的范围内负有采取措施、安装设施以防免危险,或者减轻危险造成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如今,既然发生了玻璃护栏脱落导致女孩坠楼的情况,就说明商场在设施的安装、维护、检查等方面存在严重疏漏,理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中受害女孩仅有14岁,还属于未成年人,因此其家长具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尽管如此,家长的责任属于次要的,而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依然较高。所以,无论女孩的年龄如何,无论父母是否失职,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都有义务保障进入场所人员的安全,因此该商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来看,推测商场至少应该承担7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三、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场所设施设备安全

公共场所营业者应当对其营业范围内的相关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负有安全、正常运转的义务;应对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障设施设备的良好运作。比如电梯年检,警示标志;安全通道必须保持通畅且不能上锁;消防栓、灭火器能够保持良好的运作状态;监控摄像能够正常使用。

(二)配备安保人员

公共场所应配备与其面积相当的符合一定数量、适格的各类安保人员。数量根据经营范围确定在合理范围内,适格是指安保人员应当是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才能上岗。

(三)服务管理方面的措施

对危险因素或者潜在危险因素进行必要的提示、说明、警告。例如刚拖过地的地面应当放置“小心地滑”警示;人多的地方,提醒客户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促销活动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并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发生紧急情况或意外事件时,商场应该迅速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四)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义务

1.积极主动阻止侵害义务

商场安保人员应及时发现可疑线索,及时制止第三人侵权的发生,将危险系数大大降低,尽力去减少损害发生。

2.及时实施救助义务

如果侵害已经存在,无论义务人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在事后都有积极救济的义务,满足及时、有效两个要求。对出现人身伤亡的事故,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和医院等急救机构;对于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事件,还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害,例如,发生火灾,安保人员有义务疏散人员,并引导大家离开危险场所。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绝不能忽视!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参考文献:《浅析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 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