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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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合同法律关系认知中,合同解除权通常被赋予守约方,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违约方侵害。
一、一种常见情形是当合同陷入“僵局”时
合同僵局可以分为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和非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
1.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
指由于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导致合同长期未履行,债权人又不解除合同情况下形成的合同僵局。
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由于经营失败导致无力继续支付较高的房屋租金,而出租人又不愿意解除合同,仍然要求承租人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导致合同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履行,故形成合同僵局。
2.非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
指由于债务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致使合同陷入较长时间无法履行,而债权人又不解除合同的情形。
如在劳务合同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由于疾病或者有更好的工作机会而拒绝按原合同履行劳务,但债权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坚持要求债务人必须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合同僵局。
二、当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违约方也可能享有合同解除权。
比如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旅游公司预订的酒店因突发自然灾害被严重损坏,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住宿服务,旅游公司虽构成违约,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协助游客妥善安排返程或变更旅游行程等事宜,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对游客已支付但未实际消费的费用予以退还或部分退还。
三、在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可能获得合同解除权
例如在一些涉及特定人身属性的合同中,如艺术表演合同,演员因意外受伤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演出,由于表演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无法强制演员登台表演,此时违约的演员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需对主办方因筹备演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如场地租赁费用、前期宣传费用等按比例分担。
那么,违约方需要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需以诉讼方式行使。违约方是不享有通知解除权的。违约方需以起诉或反诉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
综上,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具体在司法实践中能否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裁决,并且要秉承当事人利益平衡、对畸重合同负担救济的基本原则,坚守“当事人不得因违法、违约的行为不当获益”的基本裁判理念和底线,以防止违约方通过司法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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