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典型案例专刊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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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2023年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专刊”,帮助您利用碎片时间,用“耳”品读典型案例。现将合集收录如下,并分上下期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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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侵害客户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中,对被告提出的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判断,以及当被告的主动交易抗辩不成立时,原告是否需要证明被告存在引诱客户的行为。本案判决明确了在对被告提出的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判断时,应当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基于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进行认定,而不应要求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对客户实施了引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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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个人信赖抗辩一般适用于较为强调个人专业技能的行业领域,如律师、医生等。对于普通销售等不十分强调个人专业技能的领域,由于客户亦可能因销售人员个人的人格魅力、销售技巧、服务态度等而对其产生信赖,故亦可成立个人信赖抗辩,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客户出具的书面说明属于证人证言,若证人未能出庭作证,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仅凭客户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认定个人信赖抗辩成立。若证据显示员工系利用权利人所提供的物质条件、交易平台才获得特定客户信息或者特定交易机会的,一般也不能成立个人信赖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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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类型新颖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被告人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了涉案商业秘密,但尚未对外披露、使用即被抓获归案。权利人对于涉案商业秘密也尚未实际许可他人使用,也就是说没有实际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因此,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单纯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民界限如何判断。二是没有实际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情节严重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是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本案中,法院以在案证据证实行为人的非法目的,并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可能对权利人经营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以此作为刑民界分标准;同时,以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结合类似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以确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本案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破解了这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为今后审理此类犯罪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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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被告人辩解系自行研发或者反向工程获取权利人技术信息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主客观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多名客户公司生产人员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到上述公司主要是推销机械设备,并未进行实地测量、测绘,更勿论将上述公司的机器设备拆解后进行测绘。而权利人技术图纸所载的技术信息,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经过设计计算、产品试制、结构改进,付出一定的智力劳动和工作时间才能最终完成,通过观察、测量仅可获知零部件的结构、尺寸参数,但具体技术要求难以通过测量而获知,李某某辩解可经过简单测绘、凭借其自身经验即能够生产出包含有主要技术秘点的机械设备,有悖于常理且前后矛盾,不应采信。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为企业在市场上的合法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有序的法治环境。本案同时还是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案件侦查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某所在的K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K公司对该行政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K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前期市场监管局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转化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确保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而彰显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为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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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利用原企业构成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开发同类软件非法牟利,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对权利人正常经营活动破坏力度较大的典型案例,其中软件源代码的秘点认定及侵权同一性判定是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本案准确划定源代码商业秘密保护区别于源代码著作权保护路径的审查重点和判定规则,准确认定涉案源代码秘点、厘清判定实质同一性的办法。尤其在商业秘密的秘密性鉴定方面,鉴定机构通过互联网检索、反向工程分析、保密措施等综合分析并出具相关鉴定意见,认定涉案软件技术点对应的技术信息是该软件中不可或缺的技术信息,该技术信息不属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该技术信息未被互联网公开,相关公众无法通过反编译技术获得。案件审理中还采用了鉴定人员出庭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对检索范围和鉴定方法、证据清洁性等复核,在程序保障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对办理涉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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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作为国内高新企业以及当地重点保障企业的F公司,由于主管人员方某某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数额巨大,从而获刑。案发后,被告单位、被告人等积极与权利人协商赔偿事宜,最终签订了一揽子的《和解谅解协议》,约定由F公司一次性赔偿上海R公司相关损失,F公司在向权利人支付相应费用后可以继续使用涉案专利,以此为基础,权利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对F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另外,F公司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出了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本案依法稳妥处理,使得权利人和被告单位从竞争走向合作,从对立走向共赢,既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做到打击犯罪与服务保障并重。
责任编辑: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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