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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永孝是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北王楼村57号村民,在本村有通过家庭联产取得的承包地一处,在其上种植马铃薯及为了种植马铃薯搭建塑料的大棚。2024年4月3日,清明假期期间,被告组织60多人,被告的党委副书记、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滕州市界河镇东曹党总支书记在现场亲自指挥工人拆除土豆大棚,损毁土地,把大棚、钢管全部拆除、拉走,不知道存放何处,也没有告知,同时,用耕地机将土豆全部毁坏。同日,镇城管执法人员也在现场。在拆土豆大棚和毁坏土豆期间,原告听见自己承包地里有拖拉机的声音,想去承包地查看情况,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强行阻拦不让进入自己的承包地,拉扯期间,造成原告及其家人身体损伤,至今未愈。
02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界河镇政府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原告的马铃薯青苗及塑料大棚的清理行为是否违法。
首先,原告提交的相关视频及照片证明,清除现场有被告工作人员,初步证明案涉清除行为是界河镇政府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行为依法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实施。界河镇政府未能举证证明清除行为是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因此根据在案证据确认案涉清除行为是界河镇政府实施。界河镇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被告主张清除行为是界河镇北王楼村委会实施的辩称依法不予采信。
其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只有在严格履行征收程序后,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方可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清除。本案中,在征收双方未达成协议,案涉土地征收未依法批准,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被告强制清除原告的马铃薯青苗及塑料大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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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滕州市界河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3日拆除原告王永孝塑料大棚及清除马铃薯青苗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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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号
来源:2024年11月5日(2024)鲁0481行初78号《滕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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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领取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马铃薯及其大棚等的行为属于违法的行为,我们可以依法咨询专业律师,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您要是遇到类似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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