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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罪名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立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立案标准
非法占用耕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9日《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非法占用林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所谓“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下列情形: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非法占用草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日《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贰 · 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15年,FM公司未经审批,在1村、2村建设工业广场、进场公路以及灭火工程排土等方法非法占用农用地。
2006年至2011年12月期间,刘某任FM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矿长负责全盘工作。
2011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冯某任FM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矿长负责全盘工作。
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鉴定:
FM煤矿未批复占用农用地面积1668.5003亩。其中天然牧草地1496.2529亩,人工牧草地19.0725亩,有林地59.2448亩,灌木林地64.9871 亩,其他林地20.0469亩,旱地面积8.8961亩。涉案土地原植被全部毁坏,土地性质发生改变,毁坏程度严重。
叁 · 辩护思路
1、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地类登记不一致,案涉林地已在林业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不能因其在国土部门“二调图”显示林地属性,而追究用地单位刑事责任。
2、立案前已取得“土地性质变更审批”手续的部分农用地,应当予以核减。
3、FM煤矿地界内,因第三方单位跨界施工导致非占的面积应当核减。
4、部分占地原因是灭火工程抢险救灾急需使用土地,属于紧急避险,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5、发生在2012年11月22日以前的非法占用草地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6、立案前,已治理恢复、复垦复绿的农用地面积,应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中予以核减。
7、2009以前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由于测绘公司只有2009年的图纸,所以被记录为2009年占地情况,对于当时的负责人个人来讲,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已结束,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案涉单位FM煤矿,在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违规占用土地,但因其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存在:行政审批机关的登记土地类型相矛盾、行政审批手续滞后、占地主体认定错误、灭火工程紧急避险占用土地、司法解释与政策文件相矛盾、已人工恢复植被土地是否达到农用地毁坏程度无法查清等争议事实,侦查机关移送的FM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建议公诉机关对FM煤矿及其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肆 · 处理结果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第一任矿长冯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将FM公司、刘某起诉至法院,经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继续争取无罪辩护,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并将全案撤回,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伍 · 合规建议
1. 加强土地法规学习
定期组织企业管理层及相关员工学习《土地管理法》《刑法》等涉及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对土地使用的规定、审批流程、违法责任等有清晰准确的认识。可以邀请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培训和解读,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2. 严格土地使用审批
在进行任何涉及农用地的项目前,务必按照规定向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审批。明确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范围、期限等内容,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精准土地性质界定
在使用土地之前,委托专业的土地测绘机构或相关部门对土地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明确其是否属于农用地以及具体的农用地类型(如耕地、林地、草地等)。企业应留存相关的土地测绘报告和界定文件,以备后续查验。
4. 定期开展合规审计
定期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企业的土地使用合规情况进行审计,全面审查企业的土地审批手续、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与土地规划的符合性等方面。根据审计结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企业的土地使用管理流程。
陆 · 主办律师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前检察机关公诉人,专注刑事案件办理12年,独立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500余件。
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民刑交叉法律事务、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法律事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代理过多起有影响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累计为20余位当事人成功取得无罪辩护结果,所代理案件大部分能得到无罪、罪轻或缓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成功案例:
● 为33亿非法采矿案辩护,成功争取到缓刑判决。
● 为某百万涉案金额开设赌场案辩护,成功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为收购他人窃取的茅台酒,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做到无罪辩护。
● 为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取得无罪辩护结果。
● 为某千万金额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发回重审一案辩护,成功减少 5 年半刑期。
● 为某煤炭集团21亿非法采矿案,争取到缓刑判决结果。
● 协助企业制定并完成企业合规整改计划,取得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理想结果。
● 协助多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取得不起诉或缓刑结果。
● 成功办理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不起诉结果。
● 为量刑12年敲诈勒索罪案,达到检察院撤回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满意结果。
●为企业家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开设赌场罪、高利转贷罪一案成功辩护,帮助企业家脱罪并使其企业回归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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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某地知名资产评估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辩护,最终获得缓刑判决的满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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