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14日,根据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认证与标准化计量股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以及《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3.1(1)(2)“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并提供了《整改报告》。再查明,当事人一年内,未曾因与本案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
处以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的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
民事违法行为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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