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1月19日),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发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未按规定时间主动调整价格的国家集采中选但未供应安徽省药品,包括阿托伐他汀、阿莫西林等在内的19款药品暂停挂网资格。

不只是安徽省,全国多地已开启国采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对集采药品非供应区域全国性调整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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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安徽省在内,全国各地对集采中选药品价格治理的背景共同指向的是一份国家医保局的文件。

据行业间流传出的国家医保局《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该函指出,第一至七批国采未对供应和非供应省份价格差异作出约定,国家医保局分析比较发现,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存在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的风险。

为了纠正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省对挂网药品开展价格治理,治理有两个价格锚点:同通用名同厂牌不同规格、包装的,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同步处置,从通报的集采中选价和网络药店价格中就低选择比价锚点。

选定了价格锚点,就是价格对比,其具体措施为:

属于非供应省份挂网价高于集采中选价(国采协议已完成的,以该厂牌药品最低有效续约价为比价锚点,下同)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以上的,建议通过价格约谈、公开问询、信用评价等措施,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至不超过集采中选价的 1.5倍或本省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即同一药企的产品,挂网价必须降至中选价格或者是网售价1.5倍范围内,或者同通用名药品最高中选价格。

超过了1.5倍,但不降价怎么办呢?文件列出了两种情况:

1、调整前挂网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介于 1.5倍与3倍之间,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黄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建议医院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

2、调整前挂网价高于网络药店价格3倍以上,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红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或予以暂停挂网,必要时对相关企业采取信用评价措施。

根据国家医保局的要求,安徽省在《通知》中表示,调整前平台挂网限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介于1.5倍与3倍之间,已列为黄标药品,医疗机构采购时将提示“建议医院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调整前平台挂网限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高于3倍以上的,已列为红标药品,医疗机构采购时将提示“医院应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

被暂停挂网属于目前平台无限价且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主动规范价格相关药品。

从安徽省处理措施来看,基本上是按照国家医保局的要求,而且,并不是超过3倍就暂停挂网。但是医院采购的时候会收到提醒。

同时,《通知》还明确,后续企业的相关药品如需取消标识或恢复挂网资格,需联动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并按照不高于1.5倍国采中选价提交申请。

这几类药品可以豁免价格调整

国家医保局函件显示,这种价格治理未来会更趋于常态化。

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省要在本次处理的基础总结经验做法,举一反三逐步完善长效机制。同时还要求,在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各省(联盟牵头省份)医保局应向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报送中选价格信息,同时主动通知相关省份中选结果,相关省份主动掌握各地接续采购中选情况。

对于国家医保局通知中指出的网售价格,医保局还要求,充分发挥网络药店价格发现功能,将其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主动打破仅通过与其他省平台挂网价相互比较、循环比较导致的信息茧房。

在本次价格治理中,国家医保局也规定了三种药品提出可酌情豁免处置的情况。

1、 拟处置药品与本省其他企业同通用名非中选的过评药品挂网价相比,日均治疗费用价格已处于或已调整至本省最低水平。

2、针对药价风险品种中的口服固体制剂,按照药品说明书最大用量单日治疗费用低于1元。

3、企业在收到处置通知不超过 10个工作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附件中监测采集的网络药店价格为非正规授权渠道异常价格,或由于低于进货成本促销、“回流药”、串货等形成异常价格。

国家医保局进一步提到,各省医保局可按照本省医保定点药店2024年上半年销售价格的统计平均数作为锚点重新分析比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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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趣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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