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网络贷款行业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
各种套路层出不穷
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调研网络贷款问题时梳理发现,部分网络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违规收费等乱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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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象丛生
网络贷款行业存在4方面问题
记者注意到,9月以来,广西、重庆、山西以及深圳、青岛、厦门等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发布消费提示,就网贷陷阱密集发文示警。
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
网络贷款行业存在4方面问题
应当加以规制
一、具有欺骗性的格式合同使金融消费者产生利率错觉
“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重大利益。”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袁章润说,部分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格式合同记载较低的表面利率,或者仅展示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调研还发现,部分贷款机构通过每期还款计划或增设保证金、管理费、中介费各项服务费条款等形式变相收取“砍头息”,增加贷款实际成本。
二、诱导负债消费、鼓励借新还旧,催生不良消费习惯
今年“双11”,各大平台推出的“先用后付”被消费者吐槽,上海市消保委就此发声,要求平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海淀区人民法院也在调研中发现,网贷平台常常对信用良好的用户提升贷款额度,鼓励选择负债方式进行消费,甚至存在诱导消费。
三、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事件频发
今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21款APP及SDK,其中南昌随行付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旗下的“随借”网贷APP存在违规收集、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部分网贷平台违反必要原则,利用优势地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存在不当使用和泄露风险,甚至出现非法加工、传输、买卖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
四、影响民事诉讼管辖秩序
调研组从审理的案件中发现,网络贷款纠纷中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但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面广量大的情形。加之网络贷款多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合同,并不存在合同签订地法院。参与调研的法官指出,部分网贷贷款方在合同中约定与纠纷无实际连接点的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否则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
解决网贷乱象
需完善制度强化执法监管
对于网贷乱象
消费者张先生深有体会
今年上半年,他在浏览某网络贷款APP时,原本只想测算自己所能申请的贷款额度和相关费用成本,但在系统操作指引下,竟然完成了贷款申请。原来,该网络贷款APP的额度测算页面就是贷款申请页面,但提示提醒并不明显,导致他不明就里申请了一笔非实际需要贷款,承担了不必要的利息支出。
海淀区人民法院调研组表示
引起网络贷款行业
乱象频发的原因多种多样
例如
网络贷款借助“流量传送门”实现流量变现,引导消费者进行超前消费、过度消费。部分借款人缺乏系统金融知识与理性消费观念,未充分考虑借贷风险而盲目借贷,跌入网络贷款陷阱。
网络贷款格式条款内容不完善,部分平台及第三方金融机构通常要求用户对多份授权书“打包式同意”,未就格式条款中关键内容如贷款主体、贷款实际利率、逾期清收、违约责任等内容向借款人进行充分披露与说明。
用户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不完善。网络贷款放贷方未实时更新用户信息,借贷资质审核流于形式,可能导致借款人多头借贷、恶意借贷。
海淀区人民法院调研组建议:
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压实网贷平台运营者主体责任,明确机构在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等环节的流程规范,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个人信息保护长效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贷款机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和惩戒,明确禁止诱导过度负债、超前消费等宣传内容,引导树立正确消费观。
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及时调研、调整损害客户权益的合同条款,规范潜在的高利率风险条款,积极推动行业出台网贷示范条款。
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
增强防范意识
针对网贷行业乱象
近期多地金融监管部门
发文揭示网贷套路
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金融监管总局重庆监管局提示:金融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避免“以贷养贷”“多头借贷”
如有借款需求,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进行咨询或办理。
办理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注意看清贷款主体、综合息费成本、还款要求等,警惕诱导性营销宣传说辞;拒绝陌生人共享屏幕要求,避免将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交由他人操作,谨慎进行信息授权行为。
如陷入诈骗陷阱导致资金受损或遭遇暴力催收时,应保存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交易截屏等有关证据,及时通过报警、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轻信代理维权、停息挂账、征信修复等宣传广告,防范二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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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章润提醒消费者:
进行网络贷款时,要重点关注贷款利息的具体约定,是否附有《还款计划表》,是否有中介服务费、平台管理费、担保费、手续费等各种费用,了解贷款的真实息费水平。同时,要注意格式条款未尽合理提示或说明义务时,是否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若发现网贷机构采用虚假宣传方式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索赔。
金融消费者在网络贷款过程中还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存,留存电子证据的原件或原始载体,以便在遭遇侵权时能够在诉讼中提交有效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聂国春
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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