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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在福建福州召开。

最高检:依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

审查逮捕时这些情形

要列明侦查方向

会议要求,要依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对于捕后要求继续侦查、不捕后要求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都要在继续侦查或补充侦查提纲中,列明侦查方向、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等,依法及时对侦查工作提出意见。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会议指出,审查逮捕必须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法定条件,要看是否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前提下,要审查必要性条件,进一步健全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

会议强调,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侵犯人身权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犯罪,该逮捕的要坚决逮捕。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依法应当予以逮捕,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既要防止该捕不捕、轻纵犯罪,也要防止不该捕而捕、构罪即捕。

最高检:优化刑事检察管理模式

科学划分刑检、案管、检务督察

部门责任

会议强调,要优化刑事检察管理模式。科学划分刑事检察、案管、检务督察等部门责任,完善各司其职、衔接协同的管理机制,共同提升管理科学化水平。

加强检察科学管理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会议指出,最高检决定“一取消三不再”后,管理责任更重、要求更高,必须一体抓好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要通过管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既促进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又鼓励担当作为、依法履职。

会议明确,“三个管理”各有侧重、有机联系、相互贯通。刑事检察部门承担本部门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也承担对本条线业务管理的具体职责。在业务管理上,要在保证业务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加强对刑事检察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在案件管理上,要对刑事案件进行流程、实体等全方位管理,包括办案职权划分、办案监督管理等,完善备案审查、指导督办等机制,推动把司法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每一个办案组织、每一名检察官。在质量管理上,要完善公诉等案件办案质量标准,抓好刑事案件审查、认定、处理等环节,开展重点案件自查、检查、评查,促进办案实体、程序、效果有机统一。

最高检: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围绕庭审实质化提升

公诉能力建设水平

会议强调,要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围绕庭审实质化,下大气力加强出庭公诉工作,分类加强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出庭公诉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强化公诉能力建设。

会议指出,要强化普通程序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不认罪案件的出庭指控工作,夯实庭前阶段指控证据基础,加强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论证,重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庭审中依法有针对性做好询问讯问、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等工作,切实提高当庭指控能力、辩论能力和应变能力。

会议明确,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要带头出庭公诉;上级院要加强指导,依规调配本辖区优秀公诉人出庭。同时,要协同法院提高二审上诉案件开庭率。

检察侦查重在依法稳慎务必搞准

会议强调,检察侦查重在依法稳慎,务必搞准。各级检察机关都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个总要求,务必搞准是关键。

会议指出,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要依法加强和规范检察侦查工作。

会议要求,直接侦查要规范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查处和治理。完善检察侦查案件监检衔接机制,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或立案侦查后,认为达不到刑事追究标准或者查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机动侦查既要“激活”,更要严把法定要件。要认真总结办案情况,严格办案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办准、办好。自行补充侦查不是代替其他部门办案,也不能替代退查,要依法规范开展。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要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既办好案件又提升能力。

加强对不起诉案件的

内外部制约监督

会议强调,要注重加强对办理不起诉案件的研究指导,规范司法适用标准。加强对不起诉案件的内外部制约监督,重视复议复核意见的办理,充分运用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内部审核把关等方式,为不起诉“加把锁”。

审查起诉是准确指控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会议指出,要加强审查起诉工作,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加强对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等全面实质审查,依法作出起诉、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保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会议强调,要严格把握起诉法定标准,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准确、规范适用不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