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重(601106)于近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陆文俊、胡恩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经查,2023年12月29日、30日、31日,中国一重及其子公司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专项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重工有限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合计分别为0.28亿元、3.14亿元、9.31亿元,达到了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月31日才通过《2023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达到了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标准,中国一重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此,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表示:“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出现类似事项,影响投资者知情及决策。中国一重违反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义务,除收到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外,还将面临投资者索赔。”
赵敬国律师认为,凡于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买入且持有中国一重股票,无论在2024年1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符合条件者可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报名参与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除上述违规外,黑龙江证监局还查明中国一重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会计政策执行不规范等问题。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中国一重、董事长陆文俊、董秘兼时任财务负责人胡恩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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