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灯塔基金会)发布退款声明,称2024年11月18日已将427721元捐赠款全部退还至黄某兵账户,这意味着历时半年的“精神病女儿捐空家里积蓄”事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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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灯塔基金会公众号

历时半年的退款波折

此前,江苏南通黄先生的女儿黄某在2024年4月18日至20日期间,通过阿里巴巴公益平台,向灯塔基金会捐赠了14笔,共计42.7万元。

灯塔基金会在与捐赠人黄某多次联系并反复确认捐赠意图后,将善款接收,用于关爱儿童、事实孤儿等项目,并向黄某颁发了锦旗、荣誉证书和感谢信。

5月中旬,黄先生以邮件形式告知灯塔基金会黄某患有精神类疾病,申请退款。然而,因黄某捐赠的款项中已有部分被执行到项目中,无法退回,退款事宜一度陷入僵局。

在黄先生后续提供的鉴定意见书显示,黄某在4月15日至4月30日处于发病期,这段时间的捐款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慈善捐赠退款机制亟待完善

这一案例不仅揭示了慈善捐赠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况,也引发了对捐赠退款机制的深入思考。

针对此事件,王忠平主任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王忠平博士

对于此类事件确实值得公益行业进一步讨论和确认:捐赠款到底什么情况下该退,什么情况下不该退?

从法律角度而言,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进行相关退款:一是双方在捐赠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二是能证明在捐赠过程中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实际上因为公益行业的特殊性,很多机构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基本上在捐赠人提出后就进行了相关的退款。

然而有些善款确实已经使用了,也给了捐赠方反馈,这种情况下拿什么款项还款呢?确实也让机构陷入尴尬难受的境地。

本案例,对慈善法是一个新的维度,在民法典中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不同的人对此事件看法各异。但是对于很多慈善组织来说,如果只能一味的退款,确实会给慈善组织带来一定的运营影响。因此,需要明确一定的规则,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既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慈善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真正的公益价值,我们的行业也才能更好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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