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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北虎进村伤人的事闹得沸沸扬扬。

据报道,11月18日6时左右,勃利县吉兴乡长太村一农户家中的监控摄像头记录下了疑似一只野生东北虎跑过的视频,这只东北虎撞在路边一户村民院子栅栏门上,但并未撞开栅栏门,随后老虎跑开。而在该户后院有一位邻居的手和胳膊被咬了。

18日晚,媒体报道称,被东北虎咬伤老人左手保住了,只是骨折,无截肢风险。

众所周知,东北虎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对其猎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是,面对猛虎伤人的情形,是否能免责?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属于典型的紧急避险,依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