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好消息!
广州拟放宽落户条件!
11月18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
关于公开征求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修订稿)》
意见的公告!
图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协会
此次《规定(修订稿)》
提出广州将新增安居乐业入户
取消积分制入户年度名额限制
允许全日制大专&非全本科学历入户广州
新增投资纳税入户等重要内容
目前仅为征求意见
后续大概率会在年底或者明年实施
接下来和明小德一起
看看有哪些变化值得关注吧!
新增投资纳税入户
▶️《规定(修订稿)》第十九条【投资纳税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在最近连续36个月内(指当前申请月之前的36个月),在我市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投资纳税入户条件。
新增投资纳税入户,对“在最近连续36个月内,在广州市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入户。
调整后,广州户籍迁入将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投资纳税入户、安居乐业入户五个类别。
广州7区新增安居乐业入户
▶️《规定(修订稿)》第二十条【安居乐业入户范围】:
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7个行政区实行区域差别化安居乐业入户。
具体条件如下:
▶️第二十一条【安居乐业入户条件】
在我市安居乐业入户实施区域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一)住宅房屋产权为一人所有的,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二)住宅房屋产权为与配偶、成年子女共有的,有产权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所有产权人均可申请。
(三)住宅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须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并公证确定其中一人申请,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申请人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通过二手房申请安居乐业入户,要求该住宅房屋原户口全部迁出且3年内未用于办理过安居乐业入户。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安居乐业入户条件。
引进人才入户
放宽年龄限制、降低学历门槛
▶️《规定(修订稿)》第六条 【引进人才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有非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从全日制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毕业,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一方面放宽年龄限制,博士、硕士、本科入户年龄条件均放宽5岁,其中博士由50周岁放宽到55周岁;硕士由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本科由40周岁放宽到45周岁;
另一方面降低学历门槛,允许大专学历入户,需满足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全日制技师学校高级工班以上毕业的人员,年龄35周岁及以下,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条件。
积分制入户
取消积分制入户年度名额限制
▶️《规定(修订稿)》第八条【积分制入户指标】:
积分制入户指标由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年龄等指标组成,入户总积分由各项指标积分累计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各项指标、分值和入户分数线,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积分制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一)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年龄在 50 周岁及以下;
(四)入户总积分达到入户分数线。
简化指标条件,明确积分制入户指标由稳定居住、稳定就业、年龄3项指标组成。
取消积分制入户年度名额限制,实行常态化申请,累计积分分值达到年度积分制入户分数线即可申请入户,并放宽积分制入户年龄限制,申请年龄由45岁放宽至50岁。
调整政策性入户条件
▶️《规定(修订稿)》第十二条 【投靠子女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 周岁,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3年,且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
适度放宽老年人投靠入户限制,将投靠子女入户需“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条件限制,调整为“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
▶️第十五条【安置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三)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完善安置入户类人员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补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入户条件。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海珠发布
https://fgw.gz.gov.cn/hdjlpt/yjzj/answer/40440
https://mp.weixin.qq.com/s/PTKoimus-EXVdubfGGmb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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