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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什邡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案件

张某某在德阳什邡一超市花8.5元

买了一瓶酸奶

结果一看过期了

要求商家赔偿

最后起诉到法院

经过调解

商家赔偿了张某某9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4日,张某某在什邡市某超市购买酸奶,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保质期为12天。购买后发现上述产品过期,遂前往该超市反映并要求赔偿,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超市赔偿损失1000元并退还购物本金8.5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购买的酸奶系过期食品,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食品保质期、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物的义务,该超市销售的过期酸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张某某要求超市赔偿并退还货款的诉请,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在向超市释法析理后,超市认识到了错误,并承诺在今后经营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超市当场向张某某支付900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人们引起重视。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库存和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发现过期或变质的食品及时清理,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若买到过期食品应及时保留相关凭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 什邡市人民法院

编辑 | 孙畅 责编 | 张庆 杜敏 孙畅 监制 | 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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