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知识产权实缴服务以来,【美家企服】经常碰到有企业来咨询:公司已经有司法判决,并且被债权人强制执行了,是否还可以做知识产权实缴?或者或这个时候再做知识产权实缴是否还可以规避股东责任?
答案是,企业在被强制执行后仍然可以进行知识产权实缴。因为股东对企业的实缴义务在认缴期限内随时都可以履行,并没有时间上的要求。尽管企业被强制执行,但其账户可能会被冻结,但这并不影响股东通过合法途径将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入公司进行实缴。股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只要知识产权符合评估作价的要求,并且可以依法转让,就可以作为实缴资本。
但是,此时的实缴只能对实缴生效后产生的债权发生有限责任的效果,债权人可以股东的实缴是为恶意诈害债权为目的进行进行抗辩,因为已经在强制执行阶段,股东的实缴行为有明显逃避履行债权的可能,所以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判决股东的实缴不能对抗现有的强制执行的债权,企业无法履行的债务还是会追究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对债务。要承担补充责任。
那么我们再来分析下企业纠纷中,公司实缴没有完成,股东可追加被执行人的认定条件: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19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个2个规定,我们有个主意点
①被执行的公司中的财产不足赔偿债务的时候,申请人有权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②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中要注意的是,公司纠纷的债权债务形成和股权转让的先后时间,是否与原来股东责任有关,
第一种情况如果公司债权发生在原股东持股期间,法院一般会支持追加原股东的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情况是债权发生在原来股东转让股权以后,在实际情况中存在争议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转让股权之后发生的债务,法院不支持追加原股东责任的。因为从股权转让行为和公司后面发生的债务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不管是为了完成新《公司法》公司实缴义务还是公司后期运营发展,股东或是老板还是要未雨绸缪,提前完成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才能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除了现金出资,还可以采用股东名下的实物,股权,债权或是知识产权完成公司实缴,实物和现金压力大,最主流的是就是知识产权实缴,这个就需要正规的评估实缴服务公司,按照法定的要求符合四流一致完成公司实缴,企业股东可以规避公司的经营风险,避免承担公司经营不善时的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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