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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与司机莫某约定由莫某为其运输钢管,黄某另外雇佣包括韦某在内的4人为其装载钢管到莫某的运输车上。

2021年6月5日,莫某将其运输车开至黄某存放钢管的仓库,韦某等四名工人将钢管装上运输车。装满钢管后,其他三人下车,韦某还未下车,莫某便将其运输车上绑钢管的胶带递给韦某,要求韦某往另一端拉紧以便捆绑固定钢管,在拉紧胶带过程中胶带断裂,韦某从车上摔下受伤,产生医疗费四万多元,产生的医疗费及部分护理费已由黄某支付,其中5350元系黄某从其尚欠莫某的运输费中扣除,为莫某支付。

韦某认为,其受黄某雇佣,在装载货物过程中受伤,应由黄某承担误工费等各项费用的全部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故韦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认为绑胶带系莫某的责任义务,本案事故应由莫某全部承担,故申请追加莫某为本案被告。

法院在向韦某释明黄某申请追加莫某为被告后,其亦要求追加莫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并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责任。

案件焦点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赔偿原告该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案件中,两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在装运钢管及绑胶带过程中存在任何过错,故原告不应承担本案的责任。另外,被告黄某与原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与被告莫某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而本案事故的发生,两被告均未举证证明绑胶带系对方的义务,故两被告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黄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在雇佣原告等几个工人装载钢管时强调绑胶带的义务主体为莫某,且从实践来看,无论是装钢管或是绑钢管,受益主体皆为黄某。另外,从在案证据及习惯来看,莫某应注意随车胶带的安全性,故在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绑胶带是对方义务的前提下,黄某作为受益主体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莫某提供的胶带在拉紧过程中断裂,导致原告受伤,莫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双方的过错均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综合案件审理查明情况,宾阳县人民法院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黄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莫某承担30%的责任。

判决后,被告莫某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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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雇主雇请工人提供劳务及雇请运输司机运输拉货,均很少签订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各方在提供劳务及运输装载过程中的具体义务。发生纠纷后,难以确认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受害工人又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起诉,能否要求雇主和运输司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等,往往成为案件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雇佣关系并没有定义,仅在第1192条规定了个人提供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由于原告韦某立案之初仅起诉黄某,法院在立案初步审核时将本案案由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后法院依黄某申请追加莫某为共同被告,鉴于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由雇佣关系产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转化为雇佣及合同关系产生的人格权纠纷,故本案案由变更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在本案中综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认定被告黄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莫某承担30%的责任,综合保护了韦某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人身侵权案件频发,由各类事故和纠纷所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也越来越多,各类新型、疑难、复杂的人身侵权纠纷也层出不穷,其中法律关系亦越来越复杂,根源仍然在于各方对责任、义务未进行明确约定,故在社会生产和活动过程中,应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明确在确立相应法律关系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在产生纠纷后,能全面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

文字:俸梓烨

编辑:黄晶

审核:乐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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