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签订租房合同时,
房东或者中介往往会要求租户额外
缴纳一定数额的租金作为押金,
以作为租客在租赁期间保障房屋
内部设施完好的方式之一。
要求支付尚欠的租金,
而未主张在租金中扣减押金。
对此,法院如何裁判?
01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4日,房东罗某与租客陈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将一房屋租赁给陈某,租期一年,租金每月2300元,房屋押金4600元。陈某交纳了4600元押金和前两个季度的租金,但此后便不再向罗某支付任何租金。合同到期后,陈某既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也没有将房屋退还罗某。罗某多次催讨未果便委托物业公司于2022年6月代为收回了房屋。
02
审理情况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罗某与陈某共同签订租赁合同,双方之间构成租赁合同关系。案涉租赁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租赁合同自2022年4月16日起租赁期限变更为不定期。截至罗某收回案涉房屋时止,陈某已拖欠共计7个月的房屋租金合计16100元(2300元/月×7个月=16100元)。故罗某诉请陈某支付尚欠房屋租金16100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约定“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租赁押金中扣除”,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减轻双方当事人讼累和诉讼成本,法院酌情将本案房屋押金4600元从陈某尚欠的房屋租金16100元中予以扣减,经扣减,陈某尚应向罗某支付租金11500元。
03
裁判结果
最终,邕宁区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向房东罗某支付租金11500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04
法官说法
一次性解决纠纷是指在一个审级中,法官尽可能一并能动解决在法律和事实上具有关联性的诉讼请求,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防止程序空转,避免衍生其他不必要诉讼等,实现案结事了。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明确规定,在双务合同审理中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查明有些事项与正在审理的纠纷具有较强关联性,在向当事人释明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可以在案件中一并处理,有效防止衍生案件的产生。
本案中,房东罗某将租客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租金,但其所主张的租金并未扣除押金,为了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法院将房屋押金从租金中扣减,从而避免了一个诉讼衍生出多个案件。法院这一裁判坚持了公正与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体现“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
作者:杨雯乔
编辑:黄春蕾
一审:张 琼
二审:周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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